蘇友辰/【監獄行刑法修正】過時法律忽略囚民人權

▲《監獄刑法規定受刑人在監獄內的一切行爲及作息規範,但此法制定已逾70年,法條過時陳舊亟待修正。(圖/周宸亙記者攝)

司法院長許宗力曾在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指出,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並非是憲法基本權保障的「棄民」。在監禁期間,除人身自由遭受限制外,受刑人一樣擁有在憲法中的各種基本權利

我國《監獄行刑法》規定了受刑人在監獄內的一切行爲及作息規範,主要是有關入監、監禁、戒護、作業、教化、給養、衛生及醫療、接見及通信、獎懲及賠償、假釋、釋放與保護、死亡、死刑之執行等事項。該法於民國35年制定,距今已達70餘年之久,其間雖然歷經12次修法,然並未就整部老舊過時的法律進行通盤修正,改革緩如牛步,引發外界批評聲浪不斷。

近年來,各國對於人權保障愈加重視,我國於2009年3月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簡稱爲《兩公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但2013年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初次審查我國落實《兩公約》報告時指出,「監獄人數過多會導致許多人權問題,例如衛生與健康標準欠佳、缺乏隱私、暴力充斥,以及常常導致監獄環境被認定爲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嚴重影響國家人權形象。有鑑於此,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也屢次針對有爭議的法規做成指標性釋憲案,包括釋字第653、654、677、681、691、720、755和756號解釋,顯見憲法守護者對受刑人人權的重視及提升,有與時俱進推動之決心。

爲呼應各界改革之要求,法務部自去年司改國是會議後即積極着手,從教化及人權觀點全面研修各項矯正法規。爲廣納各界意見,矯正署在今年7月20日召開「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值得注意的是,這次的《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中有諸多回應大法官解釋的新規定,其修正重點包括:

1.增訂監獄人員執行之刑罰權,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受刑人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且不得歧視。(修正條文第2條)

2.增訂監獄應辦理委由醫療機構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染病防治及飲食衛生等事項。(修正條文第49條、第50條)

3.增訂縱經受刑人同意亦不得接受醫學或科學實驗,及受刑人檢體不得爲目的外利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6條)

4.增訂監獄檢查受刑人書信之方式;另受刑人發送之文件,屬文稿性質者,得準其投寄報章雜誌。(修正條文第73條)

5.增訂第12章「陳情、申訴及聲明異議」保障受刑人申訴及司法救濟途徑。(修正條文第88條至第108條)

6.於第13章「假釋」,明定得提起復審,及不服複審所爲決定,得向法院提起聲明異議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16條至第131條)

其中,要特別指出,本次修法在草案第42條第2項規定:「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團體協助收容人與被害人調解及修復事宜」,主要回應司改結論,要求增修訂監獄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調解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修復式正義」(或稱「修復式司法」)是希望在犯罪發生後,判決確定之前,協助當事人療愈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草案引進此項機制,容許在執行階段,再遂行修復程序,固符合矯正及教化之意旨,惟究竟監獄中如何推動實踐,僅有一個條文,似嫌簡略亦欠缺配套,殊屬爲德不卒。爲倡導修復式正義,筆者建議可在修正條文第81條獎勵措施項下,以及第110條假釋審查參酌事項等規定納入修復式正義具體作法及規範,賦予實效,以求周延

現行的監所措施與受刑人處遇有許多不合時宜之處,透過此次修法,可望能擴大監所人權的保障,以達到受刑人最終復歸社會的目的。但再好的法律制度,仍需相關配套工作始能有效推動,尤其「監所超收」是獄政萬病之源,我國監獄人滿爲患,超收情形相當嚴重,除造成受刑人生活空間擁擠外,亦衍生醫療資源不足、矯治教化功能不彰、環境不佳等諸多管理弊端,恐將妨礙監所改革目標的達成,亟待優先解決,以免事倍功半,功虧一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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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着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