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死刑存廢?司改國是會議的鴕鳥心態
▲死刑存廢問題是國人關心重點,應列入司改國是會議討論。圖爲2016年4月10日的白玫瑰凱道遊行。(圖/路透社)
每當發生殺人事件法院未對被告科處極刑,而以「有教化可能」作出無期徒刑的判決時,因不符國民法感情及社會期待,均一再引發大衆對廢除死刑與否的激烈辯論,耗損司法的公信力。司法院長許宗力曾在2016年11月1日就職演講時表示,應以人民觀點,推動務實、有感司法改革,惟觀察此次司改國是會議所列議題,卻完全避談國人關心的廢死與否爭議,以及死刑裁判和執行等相關議題。
廢死是人類追求人性尊嚴及道德文明的終極目標,各國因國情文化或政治考量,而異其腳步或有反覆情形,自不足爲奇。而我國在2009年引進《兩公約》成爲國內法,國家當有履行其逐步廢除死刑的義務。2013年3月國際人權獨立專家在審查臺灣落實《兩公約》初次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6點中曾建議,「政府應該加緊努力朝向廢除死刑,首要的決定性步驟就是立刻遵守聯合國大會的相關決議案,暫停執行死刑。」
爲避免兩極對抗或造成司法困境,筆者先前即提出「死刑暫緩執行處置」的構想,意即犯行重大的殺人案件,法官應考量人民的法感情及社會期待,兼爲安撫被害人家屬的創傷,避免引起重大的衝擊,宜爲死刑宣告,並考量其將來有無教化矯正之可能,在審判階段尚難確認之情況下,判決主文可作2至5年的「暫停執行死刑」附加宣告,以觀後效。如在監待決矯正期間,經嚴密考覈結果確認表現良好,懺悔有據,且與被害人家屬進行修復關係,確有迴歸社會之可能性,即由執行檢察官向原裁判法庭提出聲請減處爲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間即處於停止執行狀態,符合聯合國決議的要求及國際獨立專家的建議。若發現確有冤抑情形,亦可從容進行平反救濟;反之,如怙惡不悛,已無教化可能,求其生即不可得,則待期滿後即依法執行。此時殺人償命的應報觀念獲得某程度的滿足,執法者亦不致於畏縮瞻前顧後而進退失據。
再者,獨立專家也提到,「直到完全廢除死刑之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應確保所有與判處及執行死刑相關的程序與實質保護措施被謹慎的遵守。」在判處死刑時,爲求慎重,建議應修正《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法院維持二審死刑判決採用一致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行判決。又被告的聽審權屬於憲法保護訴訟權的核心內涵,而第三審雖是法律審,但原則上仍應容許被告到庭聽審,特別是死刑的案件。惟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9條將言詞辯論與否交由法院裁量,剝奪被告受公開審判的權利,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第1段規定。因此,最高法院不得任意剝奪被告之聽審權,且刑事生死量刑之言詞辯論,應調查相關事實及法定事由作爲取捨標準,其事項應予規範列舉,以免發生實務運作上及裁判的歧異。
面對廢死爭議及死刑裁判與執行等相關問題,政府不應繼續抱持鴕鳥心態,自陷於「司法困境」。筆者建議應改變排除的決議,儘速列入此次司改國是會議作充分討論,尋求可行之方策,纔是正辦。若刻意擱置不談,試問該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贏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呢?
●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着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