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打工「生理痛想請假」卻因這理由被拒⋯ 僱主恐挨罰30萬元

▲北市一名打工族想請生理假,被店長以「工時人員」爲由拒絕,北市勞動局表示,事業單位此舉已違法。(示意圖/123RF)

記者袁茵臺北報導

北市勞動局日前接獲一名打工族「小惠」(化名)的陳情,某次因爲生理期想請假,結果被店長說是部分工時人員,所以沒有生理假可請。對此,臺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事業單位此舉違反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如查證屬實,將開罰2萬至30萬元,還會公佈負責人姓名

臺北市勞動局22日表示,日前接獲一名打工族「小惠」的陳情,「小惠」某日剛好碰到生理假,因爲身體不適,所以打電話向該店的店長請假,結果店長卻告知,因爲「小惠」是部分工時人員,所以沒有生理假。

對此,陳信瑜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工作有困難的話,每月可請生理假1日,該假別主要是考量女性生理特殊性而訂定,不該因爲是全時工作者或部分工時者而有差別,每次請假以「1個歷日」爲原則,原訂當天排班幾小時就可請幾小時,僱主不能拒絕,也不能視爲缺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爲其他不利的處分

北市勞動局統計,近3年接獲的生理假相關申訴僅4件,其中2018年1件、2019年1件、2020年2件,但目前均尚無成立裁罰案。

此外,關於是否需要提出相關證明?陳信瑜表示,勞工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僱主也不可要求以其他假別取代,僱主如拒絕部分工時員工申請生理假,將至少被罰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還會被公佈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陳信瑜強調,「只要被申訴查到,一定開罰!」僱主別以爲技術性刁難,或透過「暗示性」不直接拒絕申請,就不會受罰,只要被申訴查到,且違法屬實,北市勞動局絕不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