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狠斷10年有名無實婚姻 釣出儀式婚vs.登記婚眉角...法官給答案

▲一名女子法院提出「確認婚姻無效」訴訟,她表示23年是丈夫拿着她的身分證去辦登記結婚,對此法官判決確認婚姻無效。(圖/取自Pixabay)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市1名女子向法院表示,爲了不讓胎兒私生子男友拿她的身分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且雙方當時無公開儀式宴客,加上丈夫長達10年沒與她同住,甚至孩子也不知爸爸住哪,她認爲丈夫是惡意遺棄導致婚姻關係有名無實。法官認爲,兩人婚姻未具備公開儀式的結婚法定要件,故確認婚姻無效。

浩婷(化名)表示,她預產期在1998年11月間,爲了避免小孩變私生子,與男友阿成(化名)雙方決定辦理結婚登記,但阿成卻在同年8月25持2人證件不實的結婚證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證書雖然有兩人及證人的簽名,但她本人不在現場,依當時結婚制度,也應舉辦公開儀式宴客。

不僅如此,浩婷指控,結婚後阿成至少10年沒有返家,甚至拒絕告訴她住在哪,連2個孩子都不知道爸爸住在哪,她認爲阿成根本惡意遺棄,導致婚姻關係根本有名無實。

阿成對於浩婷指控則無奈表示,兩人當初有在淡水海鮮餐廳有舉辦公開儀式,也有收禮金,浩婷的父母妹妹祖母舅舅都有到場,當時子女出生時還有送大小餅跟大小禮,且依當時法規結婚不需要登記。只要公開儀式跟二人以上證人就可以。

▼2008年之前無公開儀式婚姻就無效。(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浩婷大妹證述,在淡水辦的是姊姊訂婚宴,「結婚是男方的事,訂婚是女方的事」,所以她認爲兩人沒有結婚,而且當時宴請的對象都是女方親戚,男方親友不到1桌。小妹則表示,男方吃幾道菜,頭也不回就走了,當天新人更沒有一起送客。

合議庭認爲依臺灣民間習俗,訂婚宴由女方宴請,且所請賓客僅爲少數至親好友,男方須在宴席進行中先行離席,可見在淡水海鮮餐廳宴席僅爲訂婚儀式,並非結婚儀式

阿成雖辯稱:他在訂婚儀式時主觀上就有結婚的意思,也認爲結婚儀式就是淡水宴客,訂婚後沒有再辦宴客是因爲浩婷懷孕快要生了,不方便行走。

對此家事法庭認爲,兩造婚姻既未具備公開儀式的結婚法定要件,即與2007年5月23日修正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未合,雖然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也難認婚姻有效,故判決確認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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