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聞到病榻母有尿騷味抓狂 掐妹脖子壓地、腳踹胸頸險致死

陳姓男子去年6月間聞到臥病在牀母親處有尿騷味,抓狂衝到妹妹房間起爭執,徒手掐頸將她壓倒在地,用腳踹胸、頸部,但想到妹妹死了,沒人幫忙照顧母親而鬆手,怒嗆「如果不告我讓我進去關,就要讓妳出事」,法官認他犯殺人未遂罪處3年6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40日。

陳表示,6月20日晚間約7時聞到母親處有尿騷味,就情緒失控,一邊幫母親清理,一邊罵髒話,然後衝去妹妹房間與她起爭執,他把妹妹壓倒在地,用腳踹妹妹脖子,不讓她呼吸。

他坦承,行爲時確實有要置妹妹於死的意思,後來他想說如果妹妹死掉,就沒人照顧母親,所以就自己停手;他知道自己的行爲如果繼續下去,可能會使妹妹死亡。

妹妹指出,案發時,她看到哥哥在處理母親的大小便污物,可能處理到在發脾氣,哥哥說她都不管,兩人發生口角,哥哥出手掐住她脖子,把她壓倒在地上,用腳踩住她胸部及脖子。她說,只覺得自己快要斷氣了,就是眼前一整片黑,沒有辦法呼吸,腦袋一片空白。

經衛福部新營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妹妹受有前頸挫傷、前胸挫傷、左前臂挫傷、左膝處約4×3公分瘀傷等傷害。

臺南地院指出,陳因照顧臥病在牀母親而承受身心壓力,對妹妹情緒憤懣、難以自制而起殺意;陳身材壯碩,以體型、力量上優勢猛力壓制妹妹頸、胸部,已使其呼吸困難而無法反抗、掙脫,如持續進行,確有可能造成妹妹窒息死亡,依陳自白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與客觀事證相符。

合議庭表示,陳與告訴人爲兄妹,縱因照顧臥病在牀母親承受身心壓力,仍應理性相待,循適當方式解決紛爭,陳竟不思自制,僅因對妹妹有所不滿,即起意殺害妹妹,對社會治安及善良秩序造成相當危害,雖因他及時停手而未生妹妹死亡結果,也使妹妹受有身體上傷害及精神上痛苦,又以威脅言語恐嚇妹妹,使她感受恐懼及不安,很不應該。

合議庭認爲,陳於殺人犯行過程中主動罷手,未使妹妹受有嚴重傷勢,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不諱,表現悔意,與妹妹也達成賠償協議後表示不再追究,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協議書可參,法官認他犯殺人未遂罪處3年6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40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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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認爲,陳男於殺人犯行過程中主動罷手,未使妹妹受有嚴重傷勢,且犯後坦承犯行不諱,也達成賠償協議,認他犯殺人未遂罪處3年6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40日。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