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抓母親頭撞地板再掐死 這個原因讓他停止審判

宜蘭縣吳姓男子3年前在家徒手毆打、掐死母親,直到屍體腐化發出惡臭才被鄰居發現,報警處理,檢方依家暴傷害致死罪嫌起訴,一審認定吳是極重度身心障礙者,不能辨識行爲違法,判決無罪;案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爲他欠缺訴訟能力,裁定停止審判。

吳是無法言語的極重度身心障礙者,與母親同住、經濟狀況欠佳,領有低收入戶補助;他2020年8月6日在住處和母親發生嚴重衝突,徒手毆打母親頭部並掐頸,還抓頭髮撞擊地板,導致母親倒地不起,最終因頭部外傷、窒息、呼吸衰竭而身亡。

四天後,因吳母屍體腐化發出惡臭,鄰居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吳被檢方依家暴傷害致死罪嫌起訴。宜蘭地方法院一審認爲,吳只能以點頭或搖頭表示意見,且經鑑定認爲他沒有辨識行爲違法的能力,判決無罪。

一審指出,依吳從小就學、就醫資料,未曾對其他人做出類似傷害行爲,本案應是偶發事件,吳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低,另吳已經法院裁定爲受輔助宣告人,選定宜蘭縣政府爲輔助人,吳也在復康之家接受照護,足以預防吳再犯,故未宣告監護處分。

案件上訴,高院根據陪同吳出庭的社工指出,吳其實不太理解每次出庭狀況,根本不知道在做什麼,包含法庭上回答的點頭、搖頭,也無法判別是不是吳瞭解問題後的迴應。

另外,高院審理時,吳雖有點頭、搖頭的舉動,但反應與問題沒有一致性的關聯,足以認定吳因重度智能不足、聲音與語言機能障礙等因素,無法理解被起訴的犯罪事實和及可能的裁判結果,吳沒有能力接受法庭審問,顯然欠缺訴訟能力,裁定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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