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首例! 街頭鬥毆遭新法《公然聚衆強暴威脅罪》嚴辦

臺東首例街頭鬥毆遭新法嚴辦 。(圖/記者楊鈞典翻攝)

記者楊鈞典/臺東報導

街頭鬥毆案件層出不窮,有鑑於過往警察單位對於此類案件發生,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拘留或罰錢,無法有效嚇阻有心人士聚衆滋事內政部爲此會同法務部,完成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修正並已在今年初生效,類似案件首謀最重可處5年徒刑,臺東警分局創下依新法將聚衆滋事者移送法辦的首例。

日前臺東市發生暴力事件,僅因「互看不順眼」即吆喝糾衆圍毆被害人成傷。警方接獲110報案後迅速派遣快打部隊前往處置,並將犯罪嫌疑人帶返勤務處所偵辦,經瞭解系雙方乘車糾紛爆發口角,約定檳榔談判時發生肢體衝突,2名被害人遭7名犯嫌毆打致肋骨斷裂。

雖然過去刑法妨害秩序罪章中,有149條的「公然聚衆不遵令解散罪」,以及150條的「公然聚衆施強暴脅迫罪」,但法院實務見解對「公然聚衆」的構成要件疑義,導致類似聚衆滋事案件,只能依社維法處三日以下居留或罰緩。

新法修正後,把「公然聚衆」字眼改爲在公共場合「聚集三人以上」,若觸犯第149條,且不聽令解散,可處6 月以下徒刑,首謀罪重可處3年;而在公共場合聚集三人以上,且已着手施強暴脅迫者,可依150條,首謀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新法自2020年1月17日生效後,臺東警分局創下引用新法將街頭滋事者移送法辦的首例,臺東警分局呼籲社會大衆勿以身試法,別再以爲「聚衆滋事、街頭鬥毆」僅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款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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