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互看不順眼聚衆鬥毆 高雄5男認罪獲緩刑
歐姓男子與蘇姓男子等人因細故毆打洪姓男子,橋頭地院(見圖)依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處刑,對歐男與蘇男處5月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歐男爲首的一羣人與洪姓男子因互看不順眼,翌日凌晨,雙方方人馬再相逢,分持3支熱熔膠條與1支鐵棍演出全武行,另一名蘇姓男子見狀也加入戰局。洪姓男子與陳姓女子被毆打成傷,事後報警。橋頭地院審理後,對歐姓、蘇姓等5人,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判處4至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與緩刑。
造成此鬥毆事件是因爲歐姓這方的曾姓男子,於今年4月10日晚間騎機車行經茄萣區仁愛路一段,曾男與洪男互看不順眼,併發生口角,之後兩人再度於崎漏路橋上相遇,發生衝突。
雙方於今年4月11日凌晨0時許,洪男看到歐男一羣人駕車並尾隨,至一處寺廟旁的停車場,歐姓、邱姓、曾姓、段姓男子分持3支熱熔膠條,下車毆打洪男、陳女,洪男則持黑色體棒反擊。
此時另一名的蘇姓男子也剛好到了現場,他因爲之前與洪男有過節,所以加入歐姓男子的陣營,持塑膠棒毆打洪男與陳女。過程中,洪男的頭部與手臂、背部受傷,陳女也有肢體多處挫傷。
洪男與陳女報警,湖內警方到場扣得歐男的熱熔膠條1支、洪男的黑色鐵棒1支,並調閱監視器畫面。訊後移送橋頭地檢署,橋檢起訴。
歐姓與蘇姓等人對此認罪,法官對5人依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處刑,歐男與蘇男處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邱男、曾男、段男均處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衆人皆緩刑3年,並上法治教育課程3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