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積電新建廠房工地爆裂物傷人案 檢方聲請羈押禁見被告獲准

臺積電12廠P8新建廠房停車場發生爆裂物爆炸案現場。(新竹地檢署提供/羅浚濱新竹傳真)

警方現場發現之爆裂物殘存物。(新竹地檢署提供/羅浚濱新竹傳真)

臺積電12廠P8新建廠房停車場,14日發生爆裂物爆炸案,陳姓工人與在旁路人遭炸傷,新竹地檢署成立專案小組透過大數據分析,研判涉案者爲同工地的賴姓工人,檢方28日兵分2路搜索賴男在嘉義縣住所與新竹市的公司宿舍,拘提到案,扣得筆電、手機、線材、膠帶、火藥、電池、遙控器等物。

臺積電37歲陳姓工人,14日下午5時許下班,到停車場欲騎機車時,發現機車前方置物箱遭人放置不明包裹,他拿起來查看時,包裹竟突然炸開,陳男右手小指末端當場被炸斷,檢警專案小組透過周邊監視器及通聯等,查出43歲賴姓工人涉有重嫌。

檢察官訊問時,賴男對放置爆裂物在陳男機車上的犯罪動機及是否與陳男有糾紛等,都避重就輕,不願具實回答。

檢方認賴男無法掌控爆裂物的爆炸威力,仍將之擺放在無辜陳姓工人的機車置物籃,在距離該機車約30公尺處觀望,見陳男接近爆裂物後,以遙控器引爆,造成陳男小指外傷性截肢、前胸爆炸傷、下巴開放性傷口等傷害,碎片波及停車場其餘路人。

檢察官認賴男涉犯刑法殺人未遂、恐嚇公衆、故意以火藥炸燬物品等罪嫌重大,且犯罪後有刪除手機電磁紀錄的滅證行爲,另亦有反覆實施恐嚇與故意以火藥炸燬物品罪之虞,訊後29日深夜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