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開董座邱於芸遭罰72萬未繳 執行署「出這招」速繳清
行政執行署 。(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土地開發公司董事長邱於芸,因臺開公司未補行公告財報,遭金管會裁罰72萬元未繳,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後,執行人員迅速查封邱女不動產,且核發扣押命令扣押其存款債權及股票,邱女立即繳清罰鍰,並於7月4日提供繳清之證明至臺北分署結案。
臺北分署表示,臺開董事長邱於芸,因臺開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及遵行主管機關金管會命令,於期限內補行公告申報110年度、111年度第1季及111年度第2季財務報告。
金管會乃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於今年3月間裁罰臺開董事長邱女72萬元罰鍰。但邱女收受裁處書後,並未依期限繳納;經金管會今年4月間再次函催後,仍未繳納,於今年6月9日移送臺北分署執行。
臺北分署受理本案後,即迅速就邱女位於臺北市之不動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並針對邱女各銀行帳戶及各證券商證券戶核發扣押命令,以禁止其就存款債權或股票爲任何提領、移轉或處分等行爲。
邱女因臺北分署的強力執行,主動向金管會繳清罰鍰及所衍生執行必要費用,並於7月4日提供相關清償文件予臺北分署結案。
臺北分署表示,《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攸關我國金融市場交易秩序之穩定,各從業人員均應恪遵其規範;如因故違反規定而遭裁處罰鍰,亦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完納,否則事後遭移送行政執行,不僅原裁處之罰鍰仍須繳納,尚應另行負擔因執行所生費用並承受執行程序帶來之不便,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