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事故李義祥60萬交保 戴電子腳環監控

包商李義祥去年4月因違規開工,造成貨車墜落正線鐵軌,釀成太魯閣號出軌事件,害49人枉死,花蓮地院21日召開羈押庭,裁定李義祥具保60萬,同時限制出境,並施以電子監控8個月。(中時資料照)

去年0402臺鐵太魯閣事故釀49死,逾200傷,被告李義祥、外籍移工華文好自去年4月21日遭羈押已滿9個月,依法規定必須釋放,花蓮地院今下午開羈押庭,檢方檢方當庭聲請對2名被告具保、施以電子監控,法官裁準,李以60萬元交保,華文好責付律師,2人均可回家過年,不過須戴着電子腳鐐接受監控。

臺鐵太魯閣事件發生後,李義祥和華文好去年4月21日遭花蓮地院裁定羈押3個月,因犯行重大,有延押必要,因此同年7月21日、9月21日起又再延長羈押2個月,不過當時因開過多次審理庭,相關證人交互詰問完畢,10月22日地院裁定李以60萬元交保、華文好則責付,並分別在同月25、26日辦完相關程序獲釋。

不過2人短暫獲幾天自由後,當時檢方不服,提出抗告,經高分院裁定,撤銷地院裁定,發回重新做妥適裁定,經合議庭裁定李義祥、華文好繼續執行第2次羈押期,扣除在外具保3天,李續押至11月23日、華文好至11月22日,且法官諭令當庭逮補,押返看守所,2人再度回籠。

第2次羈押期滿後,法官認爲李除面對刑責,還須面臨高額民事求償,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風險存在,有延押之必要,裁定自去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華文好則因事故發生後隨即駕車逃逸,有逃亡可能性存在,也有羈押的原因,且該案仍未審理終結,有訊問或調查其他書物證的程序待進行,因此裁定自去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由於李義祥、華文好這次羈押期限將滿,花蓮地院今下午再次召開羈押庭;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俊廷說,李義祥、華文好審判中被羈押超過9個月(第一次3個月,再延長羈押3次各2個月),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期限已滿,法官依法只能釋放。

林俊廷也說,爲避免被告2人逃亡,檢察官林於湄當庭向法院聲請對被告2人具保、限制出境,同時施以接電子監控,以掌握被告2人具體行蹤。法官也諭知李義祥具保60萬元、華文好責付律師,2人都須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戴電子腳鐐監控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