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男不配合身分查驗!與警對峙10多分鐘 法官這原因判不罰

臺南劉姓男子去年12月1日上午12時許開車,經永康區中華路與中正南路口,行車偏向嚴重而遭警攔查,他不願將車熄火且拒絕搖下車窗,雙方對峙近10多分鐘纔開門下車,且耗時3分鐘終於報出身分證字號而被依社維法送辦,法官認他最終仍配合提供身分證字號查驗而判不罰。

警方指出,劉駕駛轎車行經路檢點時,因行車詭異,經員警攔查引導至安全區,仍行車嚴重偏向,已妨礙交通或對於其他道路使用人易生危害,加以攔查,並要求他出示相關證件以供查證身分。

然而,劉遭攔查後,不願將車輛熄火及拒絕搖下車窗供員警覈對身分,雙方對峙近10分鐘後,他纔開啓車門下車,但不願陳述身分,並蓄意言語挑釁員警,耗時3分鐘才報出身分證字號。

因此,警方認他拒絕陳述身分,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同年月12日依法通知,他迄今仍未到場說明,認有移送依社維法裁處的必要。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且依社維法第67條規定,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拒絕陳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新市簡易庭認爲,劉於警員調查時,雖有拖延及配合度不佳情狀,但前後延宕時間約10餘分鐘,且最終仍配合提供身分證字號供員警查驗,未有拒絕陳述情形,認與社維法第67條構成要件不相符合,判劉不罰。

新市簡易庭認爲,劉男於警員調查時,雖有拖延及配合度不佳情狀,但前後延宕時間約10餘分鐘,且最終仍配合提供身分證字號供員警查驗,未有拒絕陳述情形,最後判不罰。圖/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