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殺2警兇手判死刑 法官:殺意堅定手段兇殘無人性
臺南地院指出,林信吾購刀時起,即預設要以利刃與他人一決生死之意,且依他犯案情節及砍殺手法,均可認定他殺害兩名員警手段實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圖/本報資料照
林信吾犯攜帶凶器竊盜案罪處1年;又犯強盜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強盜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攜帶凶器竊盜罪處2年;又犯攜帶凶器強盜罪處10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犯罪工具及犯罪所得。
臺南地院認爲,依林犯案過程整體而論,行爲時應無酒精使用障礙症而導致有刑法第19條可予減刑情形。林與員警搏鬥過程中短時間造成兩位受有訓練員警喪命,強盜殺人犯行時辨識現場狀況能力、依自己意志行爲控制能力,顯均與一般人無異。
再依案發後林在現場搜尋槍彈、清洗血跡等各項冷靜逃避追緝行爲,也無一般人嚴重酒醉慣見現象,且持續在外逃匿,足徵有計劃的進行相關安排,是林當時思考、行動能力均仍健全,自更無辨識能力或依辨識而行爲能力顯著缺損、降低情形。
臺南地院指出,林信吾購刀時起,即預設要以利刃與他人一決生死之意,且依他犯案情節及砍殺手法,均可認定他殺害兩名員警手段實屬「情節最重大之罪」。林犯後雖坦承犯行,僅消極認錯,並未盡力稍予彌平、填補員警家屬傷痛、損害。另參考林量刑鑑定報告書及綜合各情狀,認林仍存有高度再犯可能性,且難以期待被告有再社會化可能。
臺南地院表示,林信吾並無受有何重大刺激即犯下本案殺警強盜槍彈犯行,而他犯罪動機、目的應僅避免經警逮捕回監執行,全圖一己之私,逐項審視他犯罪時所受刺激、動機、目的後,均無任何可堪稍予從輕量刑之處。且林殺意堅定,手段兇殘、殘虐且毫無人性。
臺南地院認爲,本案對於社會大衆及被害家屬影響深遠、衝擊至巨,無可迴避死刑事由下,僅科處無期徒刑,顯然不足以評價被告本案兇惡罪責,而違背正義,認已無從合理期待被告可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可能性,而必須剝奪其生命,使之永久與世隔離必要。
臺南地院依法定應執行爲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至於扣案彈簧刀1把、空氣槍1支爲、扣案現金3858元及「峰」香菸2包、未扣案犯罪所得3203元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