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雙警命案 兇手一審判2死刑

臺南地院指出,林信吾購刀時起,即預設要以利刃與他人一決生死之意,且依他犯案情節及砍殺手法,均可認定他殺害兩名員警手段實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圖/本報資料照

林信吾去年八月廿二日凌晨帶彈簧刀及空氣槍,在臺南市赤崁街偷機車,凃明誠、曹瑞傑獲報展開搜尋,同日上午在安南區臺江大道附近,由凃先下車進入附近草叢找到失竊機車,同時通報曹竊車已尋獲,此時躲在墓厝後方的林聽到凃、曹對話,拿彈簧刀砍凃十七刀,再奪取警用槍彈,待曹駕車趕抵,又持槍朝警車開六槍。

曹瑞傑從警車脫困後,趨前查看凃明誠傷勢,林信吾此時再持彈簧刀砍殺曹瑞傑卅八刀,最終兩警傷重送醫不治。林信吾律師團主張,林有重度酒精使用障礙症,導致其辨識其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能力明顯減損。

法院認爲,林信吾與員警搏鬥過程中,短時間造成兩位員警喪命,犯案時辨識現場能力、意志行爲控制能力,均與一般人無異。且林案發後還在現場搜尋槍彈、冷靜清洗血跡,再輾轉搭乘不同交通工具逃亡,並無辨識能力缺損或降低情形。

臺南地院指出,林信吾購刀時,即預設要以利刃與他人一決生死,依犯案情節及砍殺手法,可認定殺害兩名員警手段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他犯後雖坦承犯行,但僅消極認錯,未盡力填補被害人家屬損害,難期待有再社會化可能。

凃明誠二姊說,她相信臺灣是法治社會,審判結果與後續執行,不會受外力有所偏離,正確的事情或許困難,但總需要開始,「我們活着的人就是關注後續執行的過程」。曹瑞傑的叔叔說,這結果不是理所當然,而是一定會是這個判決,「我們兩家拒絕林信吾道歉,林必須爲他的行爲負責」。他希望這個判決一直延續下去,「這個判決不是遲來的公平,而是一定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