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信用合作社女主管詐領1千多萬 法院判賠882萬元
▲臺南一間信用合作社杜姓前營業女主管,被控詐領姨丈夫妻帳戶存款及冒名借貸,被信合社求償1258餘萬元,臺南地院認信合社內控疏失有責任,判杜女賠882萬元。(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一家信用合作社的分社前杜姓女主管,被控以其姨丈夫妻名義開戶,盜領阿姨帳戶現金,並以其姨丈名義透支借款與授信借款,造成信合社損失,迄今仍欠370多萬元未清償,信合社控告杜女並求償1258萬多元,臺南地院認杜女詐領犯行,惟信合社亦有3成內控過失,判杜女應賠信合社882萬多元,案可上訴。
信合社控指,被告杜姓女營業副主管,2020年8月起,利用幫其阿姨保管存摺、印章或蓋用印章之機會,自其阿姨之信用合作社帳戶,以匯款或提領現金之方式,陸續領款據爲己有,使該帳戶之存款自2020年8月19日餘額新臺幣879萬5370元,至2021年10月4日僅餘990元。
杜姓被告於2019年2月擔任營業部副主管,以吳姓姨丈名義於信用合作社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再以該帳戶辦理400萬元之透支借款,並陸續動用借款且提款,至2019年5月動支額滿。爲償還債務,杜女於2019年6月以姨丈名義向信合社辦理授信借款,並由阿姨爲保證人,還用信合社承辦人員稱她已向2人接洽授信及對保事宜,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完成借據對保程序,致信合社陷於錯誤,於2019年6月13日,撥付授信款530萬元至姨丈帳戶,款項撥入後除抵償之前透支借款外,餘款並陸續自該帳號內以其保管之存指及印章領出,迄今借款餘尚有378萬8937元未清償。
信合社認杜女利用其主管業務之機會及員工彼此信任之關係,假稱其親人慾申請借款並已完成授信,使信合社同意撥款至其實際可管領之帳戶,信合社認杜女詐欺款項且盜用存戶之存款,致信合社受有1258萬4307元之損害,信合社提告請求杜女賠償。另名杜姓女子爲人事職務保證人,請求杜姓保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臺南地院法官審理時,杜女辯稱她是經姨丈夫妻同意,使用存摺與印鑑爲他們領款,她雖未將提領款項交給姨丈夫妻,這是她與兩位長輩的損害賠償問題,信合社並無付任何錢給姨丈夫妻,她沒有侵害信合社權利,認前東家求償沒有理由。
法官傳訊杜女姨丈夫妻與信合社相關承辦人員,認定杜女未經阿姨同意、以不詳方式擅自盜用阿姨印章提領阿姨存款,前後26次共881萬多元;另冒用姨丈名義向信合社借款400萬與530萬元,也以不詳方式盜用姨丈印章蓋在借款契約與提款憑條,提領借款,都可以認定。
法官計算杜女盜領金額共爲1260萬多元,其盜領與冒貸行爲已不法侵害信合社權利;且受害的姨丈夫妻也對信合社與杜女提告要求連帶賠償,杜女所辯不足採信。由於本案存款提領與貸款對保、送件,都由杜女一手操弄辦理,信合社對於杜女姨丈夫妻客戶的損害有作業程序、管理與監督上的內控過失,要負3成過失責任,所以判杜女應賠信合社882萬多元;另杜女的人事保證人也要賠付信合社30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