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去世姐夫信用卡套現20萬元,法院: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判刑並處罰款
信用卡是指銀行以持卡者的信用爲條件,發給持卡人用於購買商品、取得服務或提取現金的一種信用憑證。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出借。對銀行而言,非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行爲亦構成冒用行爲。
【案情】姐夫去世 盜刷其卡還債
2023年9月19日,毛某的姐夫李某意外死亡。2023年10月12日至10月15日期間,毛某將李某之前放於其處的一張富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用卡交由張某,通過銀聯POS機刷卡套現的方式,先後分6筆套取現金201210元。其中20萬元毛某用於償還債務,其餘1210元用於支付刷POS機套現的費用。
經民警電話通知,毛某於今年4月10日主動到富源縣公安局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了其盜刷信用卡的犯罪事實。
4月12日,毛某的親屬退還富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本金、利息、滯納金。
【判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富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毛某的行爲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3萬元。
【釋法】信用卡詐騙罪侵犯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制度
信用卡必須由持卡人本人使用,這是信用卡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隨意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會使持卡人本人的資金隨時置於風險之中,同時也給髮卡銀行帶來風險。信用卡詐騙罪不僅侵犯個人財產權益,還違反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對於“信用卡詐騙罪”有明確規定,有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定罪處罰。
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也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信用卡的規定,既包括國際通行意義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銀行借記卡。
本報記者 甘仕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