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行賄百萬元佔用避難層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刑並處罰金
高層建築通常建有避難層用於緊急避險,但有業主竟賄賂物業公司員工打通樓層,佔用避難層空間。
葉某是深圳市某小區業主,邱某、黃某分別是該小區物業公司項目總監、安保部主管。2021年,葉某爲佔用小區避難層空間,通過田某聯繫上黃某、邱某,並給予現金130萬元。邱某分得70萬元、黃某分得40萬元、田某分得20萬元後,協助葉某佔用避難層空間,幫助其協調裝修材料進場、電梯使用等事宜,並在後續物業管理過程中給予便利。不久,邱某離職,物業公司發現了葉某圍合、佔用避難層部分空間的情況,遂向葉某發送《裝修違章整改通知單》,要求葉某恢復原樣,葉某亦按要求將涉案物業恢復了原狀。
後物業公司發現邱某、黃某、田某3人的上述行爲,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調查後,依法對邱某、黃某、田某、葉某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田某退贓20萬元,邱某退贓2萬元且其利用受賄資金購買的房產被公安機關查封,黃某利用受賄資金購買的汽車被公安機關扣押。
檢察機關依法指控被告人邱某、田某、黃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葉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並向法院提起公訴。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邱某、黃某身爲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夥同被告人田某利用邱某、黃某二人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30萬元,爲他人牟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葉某爲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多名公司工作人員財物總計13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行爲性質、悔罪表現等情節,南山法院依法對四被告人作出判決,被告人邱某、黃某、田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拘役2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2萬元至2000元不等的罰金;被告人葉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
法院將繼續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
來源:廣東政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