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賄3950萬元判刑定讞 前立院秘書長林錫山應執行13年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涉嫌索賄3950萬元,高院二審認定他共犯8件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2件洗錢罪,共計判刑15年、褫奪公權5年,並宣告沒收不法所得即不明財產2.4億元。最高法院將他的大部分案件駁回上訴定讞,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11日定應執行13年。
本案發生於2016年初,林錫山遭檢調查出涉嫌利用辦理採購電腦軟、硬體招標案的機會,收受廠商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3950萬元的賄賂,甚至在高鐵上收受賄賂金錢,檢方發動搜索立法院,並對林錫山聲請羈押獲准,全案於同年5月偵查終結,林錫山等13人遭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2017年間重判林錫山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另外貪污所得3950萬元、不明財產2.3億餘元,均要追繳沒收抵償。去年高院二審改認定他犯下8個《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爲收賄罪」、1個「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
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將大部分的案情確定,駁回定讞,僅撤銷他的一次收賄300萬元的部分,由高院進行更審。至於定讞的部分,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11日定應執行13年。可抗告。林錫山已於7月19日入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