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院秘書長林錫山貪污判13年已入獄 另案收賄再判4年8月
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被控以泄漏標案、綁標方式協助廠商取得立院採購案,並收受賄款,另被查獲2.4億元來源不明財產,2019年最高法院就林涉犯貪污等11罪判決有罪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被控以泄漏標案、綁標方式協助廠商取得立院採購案,並收受賄款,另被查獲2.4億元來源不明財產,2019年最高法院就林涉犯貪污等11罪判決有罪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林另因「憑證更新案」收賄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4年8月刑,300萬犯罪所得沒收。可上訴。
林錫山被控主導立院多起電腦軟硬體設備招標案,2012年初找上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向他表示「去年做得不錯喔,借我300萬可以吧?」李爲取得其他標案,從2012年至2015年元月,分8次給林錫山回扣3950萬元。林錫山爲助網遠取得標案,透過立法院資訊處長陳露生、親信陳亮吟等人探詢網遠意見,量身打造標案,或以泄漏招標規格等綁標方式,助網遠取得立院24件資訊系統標案,總金額2億多元。
林錫山一審被判刑16年,高院認定林男觸犯貪污等12罪,改判處15年徒刑,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爲,林涉「憑證更新案」部分,高院對林有利證據調查未盡,撤銷此部分發回更審,其他11罪均駁回上訴確定,檢方將在林入監後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裁定執行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