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三百萬元以上判處死刑,現實中執行如何?

法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造成貪污腐敗的主要原因。受賄三百萬元以上判處死刑的法律條款,成了擺設,成了笑話。

貪污腐敗破壞了社會的公平正義,損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動搖了我們黨的執政根基。老百姓對此是恨之入骨,國家對此採取了零容忍的態度,並制定了懲治貪污腐敗最嚴格的法律。從受賄金額上來看,可分爲四個檔次。

1-3萬元的,視情況,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20萬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300萬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00萬元以上的,判處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

現實中,法院在對貪官進行量刑時,法官們總是以貪官們“認罪悔罪”爲理由,讓貪官輕而易舉逃過法律的制裁,讓法律變得蒼白無力。

近十年,被判處死刑的貪官只有賴小民一人。賴小民,中國華融原董事長,貪污受賄17.88億元,2021年被執行死刑。

還有一個叫張中生,死了一半又活了。張中生,山西省呂梁市副市長,受賄10.4億元,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不料,二審卻被改判爲死緩。

還有一個叫白天輝,是死是活,目前不得而知。白天輝,中國華融原總經理,貪污11.08億元。2024年5月,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最終能否被立即執行,成爲近十年第二個被判死刑的貪官,目前還是一個謎。

其餘上億的大貪官,貪污受賄金額超過了死刑標準300萬的幾十倍,甚至是幾百倍,還不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制定這樣的法律又有何用呢?豈不成了笑話、成了擺設嗎?我列舉一小部分被判死緩的名單和貪污受賄的金額。死緩就意味着死不了,保住命了。

白恩培,雲南省委原書記,2.46億;朱明國,廣東省政協原主席,1.41億;邢雲,內蒙古人大副主任,4.49億;趙正永,陝西省委原書記,7.17億;孫德順,中信銀行原行長,9.7億;何澤華,國家菸草專賣局原副局長,9.43億;王大偉,遼寧省原副省長,5.55億;姜傑,西藏政協副主席,2.25億;範一飛,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3.86億。

法院這種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行爲,客觀上給貪官們提供了護身符,助長了貪官貪腐的動力,讓貪污腐敗成了投資風險最小的行業,投資風險幾乎爲零。大多數貪官是抓不住的,萬一抓住了,也沒那麼可怕,只要“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便可從輕發落,吃幾年牢飯,出來後照樣吃香喝辣的。目前看,只要不超過10億元就死不了,300萬的死刑標準就是一個擺設,一個笑話。這樣一來,導致貪官多如牛毛,個個躍躍欲試,臺上講起反腐是慷慨激昂,臺下撈錢是有恃無恐,瘋狂至極。貪官們瘋狂地侵蝕着我們黨的肌體,損害着老百姓的利益,破壞着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人民法院這種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行爲,違背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基本國策,違背了廣大人民羣衆的意願。

在此,我強烈呼籲,對於懲治貪污腐敗,既然國家制定了嚴格的法律,既然國家對貪腐採取零容忍,制定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基本國策,人民法院就應該響應國家的號召,嚴格執法,頂格判決,絕不能讓“認罪悔罪”成爲貪官戲弄法律、免死、免罪的藉口。只有這樣,人民法院纔對得起“人民”兩個字。

我強烈建議,受賄不到300萬的,該判幾年判幾年,300萬元以上的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同時,對所有貪官,除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外,還要追加十倍的罰款,罰款由貪官本人和所有受益人負責償還。

比如,賴小民貪污受賄17.88億元,除將17.88億元全部沒收外,另外還要追加178.8億元的罰款。這些罰款,由賴小民本人和所有受益人負責償還,包括賴小民的親屬、朋友、子女。直至還清爲止,直至他們死去爲止。

從嚴治黨,只有“嚴”字當頭,才能讓貪官望而生畏,心驚肉跳,即使是那些錢隨他便拿,他也沒那個膽量去拿。只有這樣才能減少貪官,匡正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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