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是否國賠 關鍵在有無監督責任

臺鐵408次太魯閣號2日於花蓮縣清水隧道出軌造成多人死傷,對此,行政院長蘇貞昌鞠躬表示,鐵路運輸發生重大意外,對於罹難的家屬、受害乘客表示最大歉意,也很遺憾。(鄧博仁攝)

太魯閣號出軌事故造成重大死傷,鐵局初步判斷承包商施作明隧道工程時,工程車溜逸滑落軌道導致意外。律師偉倫表示,就目前已知情況,承包商難逃過失致死刑責,臺鐵局及被害人可向承包商求償損失,臺鐵局本身有無賠償責任,要視明隧道工程有無派員監督協作,以及與承包商之間的契約關係及工程分工而定。

去年臺鐵遭外車外物入侵軌道也高達41件,臺鐵企業工會表示,臺鐵營運路線無法真正與外面公路路線隔離,導致相關事故頻傳,在政府漠視臺鐵局營運路線保全情況下,終造成今日如此令人痛心的意外死傷事故,呼籲政府正視。

臺鐵產業工會則表示,臺鐵局應保存證據全力協助運安會調查釐清事故原因,事故後續檢討改善要有基層參與。

翁偉倫律師表示,雖然出軌意外的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仍待調查釐清,但承包商施作隧道工程,不慎讓工程車滑落列車軌道,且未作相關防護措施連臺鐵局內部都傳說照理說不該停那」,承包商勢必得承擔過失致死刑責及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翁偉倫說,臺鐵局是否涉及國賠,得視與承包商簽約及分工的模式而定。如雙方具有「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依民法規定,僱主即臺鐵局就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承包工程通常是「承攬關係」,若承包商獨立施工,臺鐵局未參與其中,只負責最後驗收,本案可能就沒有國賠責任。

翁偉倫指出,刑責部分要調查臺鐵局與承包商如何分工,如臺鐵局在本案工程中有派員在現場監督或是協作,明知工程車不應該停在那個位置,且未做好防護措施,卻沒有予以糾正,放任導致工程車滑落軌道,參與工程的臺鐵人員就會吃上刑責;在此情況下,因臺鐵人員與臺鐵局有僱傭關係,臺鐵局就得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