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日月光條款」 排毒水最重罰3千萬、判無期

▲日月光廢水案,5被告判處1年4月到1年10月。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日月光公司排污水一案全國關注,卻因「水污染防治法刑責不重引發社會大衆不滿。對此,立法院院會22日三讀修正通過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被稱爲「日月光條款」,大幅提高罰則,未來業者若排放有毒廢水致人死亡,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罰金

現行水污法規定事業單位違法排有害廢水,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至100萬元罰金。前(2013)年日月光廢水污染後勁溪案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朝野立法委員都提案修正水污法,歷經近1年審議,最後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調高罰鍰上限、加重刑責,並增訂「吹哨者條款」、防脫產條款等。

三讀修正通過水污染防治法後,業者若因違法排廢水導致疾病者,可處1到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罰金;致重傷者可處3到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罰金;致死者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爲了保障企業內部員工揭發僱主不法行爲,吹哨者條款規定,企業不能對告發者解僱、降調、減薪或做不利處分。同時,主管機關能提撥部分罰鍰作爲民衆檢舉獎勵金,鼓勵民衆或企業員工檢舉不法行爲。此外,將追繳不法企業所得利益與部分罰鍰將作爲水污染防治費特種基金來源,並優先用於受污染水體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