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大學燈具採購弊案 專員收回扣17萬判刑8年半

國立臺灣大學。(本報資料照片)

國立臺灣大學2013年間辦理全校節能燈具汰換,總務處時任專員李明禮利用職權,向廠商收取17萬元回扣。臺北地院審理多年,日前依不違背職務收賄2罪,判李應執行8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同案被告、德欣科技公司許姓負責人被判刑3年4月,褫奪公權3年;另名業者開普光電公司古姓負責人則被判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

臺大2009年開始推動節能專案,逐批將校內「T8」燈具汰換爲「T5」,李明禮2012年11月起負責燈具的維護、保養、修繕等採購案,先後接洽德欣、開普2間業者,讓業者以代爲清償債務名義,收取工程款3成的回扣。

北院審理認定,開普公司領得「T5」全責式維護案第二季、第三季款項,分別將3成工程款匯入李明禮指定帳戶,李2次共收賄17萬8820元,除依貪污罪判刑,同時宣告沒收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