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首次CFC申報 勤業眾信:家族成員應先建立共識

隨着國際反避稅浪潮,2023年臺灣正式實施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已成爲臺商家族企業及臺灣高資產人士今年報稅需要密切關注並應對的新挑戰,勤業衆信提醒,因須將關係人持股列入計算,申報時家族成員務必建立共識。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建霖表示,臺商家族企業早期多利用境外低稅負地區公司進行海外投資經營,家族海外資產通常由多位家族成員共同持有或受益,並搭配使用綜合類型的家族傳承架構,例如家族控股、信託、基金或保險架構等。

今年5月面臨首次 CFC 申報時,如同過往其他國家 CFC 施行的實務情況,若家族成員間申報 CFC 之立場不同,只要一人申報,其他家族成員將面臨衍生的 CFC 稅務風險。

舉例來說,臺商家族若以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透過境外信託架構作爲家族傳承方案,將依股權信託類型,自益或他益決定 CFC 課稅對象,如爲家族信託,因須將關係人持股列入計算,如委託人或受益人爲臺灣居住者,境外低稅負地區公司將很難不視爲 CFC。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王瑞鴻進一步補充,財政部於今年1月發佈解釋函令已明確在家族信託架構下,信託業者作爲受託人的持股將視爲家族委託人或受益人之直接持股,並在今年5月進行 CFC 申報與課徵所得稅,而依信託契約內容不同可分成:

一、孳息受益人已確定且特定,將受託人持股視爲受益人之直接持股:孳息受益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對其具有控制能力者。

二、孳息受益人未確定,將受託人持股視爲委託人之直接持股:委託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對其具有控制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