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狠保母虐癱1歲女童 一審無罪上訴逆轉...傷害致重傷改判2年

臺中洪姓保母照顧1歲11個月大女童期間,因情緒失控朝她攻擊、劇烈搖晃釀腦出血、手腳骨折,導致腦損遲緩重傷,檢方起初僅依過失傷害起訴,法院一審雖認定應爲蓄意虐待,卻礙於無法變更起訴法條判洪無罪;二審則認爲變更起訴法條合法,撤銷改依傷害致重傷罪判洪2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洪女2021年1月2日照顧女童期間,對方受傷腦出血、右肱骨骨折及腦水腫,因中樞神經受傷、腦損等,釀右側肢體運動神經障礙,右手、腳五趾永久機能喪失,涉嫌過失致重傷害。

洪女起初辯稱,她同時帶2個小孩,沒注意女童爬上椅子玩,掉落頭撞到地上門軸,只聽女童哭了1聲,後來女童有些情緒,自己用頭去撞地板後癱軟,她馬上叫救護車,否認施虐。

臺中地院一審根據醫院鑑定,發現女童頭部有遭劇烈撞擊或搖晃,是由成年人對她蓄意攻擊、用力拋摔撞擊導致,且還有右肩關節脫臼、肱骨骨折,都不是從椅子上跌落會造成的傷勢,有高度受虐情形。

後來蒞庭檢察官也以補充理由書,改主張洪女對未滿2歲女童故意爲傷害行爲致重傷,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

但一審說,檢方是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和刑法第277條傷害罪,2罪非同一事實,礙於不得變更起訴法條,僅能就檢方起訴洪過失致死部分判無罪,另洪涉犯傷害致重傷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臺中高分院二審認爲,檢方起訴洪女疏忽,和二審認定她用力劇烈搖晃女童,是針對同一被害人,侵害身體法益、時間地點相同,僅是疏失或故意傷害之別,且一、二審都已告知洪女犯故意對兒童傷害罪罪名,已確保其攻擊防禦及辯護權,避免衝突性裁判。

二審說,爲避免洪女重複應訴訟累,簡省司法資源,認爲一審蒞庭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合法,應依故意對兒童傷害致重傷罪論處。另洪女已賠償對方家長100萬元、當庭道歉,雖未能獲得和解,仍考量她是一時情緒不穩導致,認爲情堪憫恕依刑法第59條減刑。

二審說,洪女虐到女童重傷,復原之路千辛萬苦,幼小身軀需承受巨大痛苦,長久心靈復健更是漫長之路,撤銷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判她2年。

臺中高分院。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