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前文資局主任向廠商索賄172萬 一、二審判3年8月

2024年6月26日臺中市/前文化部文資局秘書室主任蕭銘彬,在文資局擔任水下科長時,陸續利用職務向譚姓業者索賄,不法所得172萬元。一審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3年8個月。臺中高分院25日判決駁回,仍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前文化部文資局秘書室主任蕭銘彬,自2016年起在文資局擔任水下科長等職務時,陸續利用職務向譚姓業者索賄,不法所得172萬元,一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蕭徒刑3年8個月,褫奪公權4年。蕭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25日判決駁回,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蕭自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擔任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水下文化資產科長,假借他參與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商調查報告初審、列席水下文資調查專案小組會議等機會,邀約承包撰擬調查報告的潭男洽談。

兩人約定,由蕭出馬協助譚拿到撰寫跳查報告業績,透過蕭向開發商接洽施壓或推薦譚來承接撰擬工作;蕭並提供參考資料、幫忙校對內容,協助審查過關,而譚收取報酬後,須交給蕭部分款項作爲賄款。

蕭陸續向欲申請離岸風電業者施壓或推薦,幫譚拉到4、5家業務,並均通過審查,譚共向廠商收取報酬895萬元。

譚先後在2017年1月23日及5、6月間,先後在臺北市中正區1家咖啡廳及中正紀念堂捷運站等2地的廁所內,各將110萬及62萬元交給蕭,作爲對價。

一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蕭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蕭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合議庭審結25日宣判,認定原判量刑並無違法或不當,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