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醫官收賄大逆轉 一審無罪二審重判8年6月

國軍高雄總醫院15名軍醫官收賄醜聞,一審1年9月至7年8個月不等刑期,左營分院急診部主任鍾立民遭認定罪證不足、判無罪。二審高雄高分院14日宣判大逆轉,鍾男改判8年6月,9人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獲輕判,4人上訴遭駁回,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袁庭堯高雄傳真)

國軍高雄總醫院14名軍醫官涉嫌開立特定藥品、「按月」收受藥商賄款10多萬至百來萬元不等,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分處1年9月至7年8個月不等刑期。其中左營分院急診部主任鍾立民遭認定罪證不足判無罪,但二審高雄高分院14日宣判大逆轉,認定鍾男收賄屬實、重判8年6月,另9人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獲輕判及緩刑,4人上訴遭駁回,可上訴。

蔡文正原判7年3月,二審輕判1年9月、緩刑5年並繳交公庫75萬元、褫奪公權2年,繳回犯罪所得17萬餘元;湯旭南原判7年5月,二審輕判1年10月、緩刑5年並繳交公庫170萬元、褫奪公權2年,繳回犯罪所得41萬餘元;翁銘偉原判7年5月,二審輕判1年11月、緩刑5年並繳交公庫210萬元、褫奪公權2年,繳回犯罪所得51萬餘元;黃夢麟原判7年6月,二審輕判2年、緩刑5年並繳交公庫320萬元、褫奪公權2年,繳回犯罪所得79萬餘元;徐嘉宏原判7年3月,二審輕判1年10月、緩刑5年並繳交公庫100萬元、褫奪公權2年,繳回犯罪所得24萬餘元;

高建仁原判7年8月,二審改判3年11月、褫奪公權4年,繳回犯罪所得34萬餘元;劉開璽原判7年6月,二審改判3年6月、褫奪公權4年,繳回犯罪所得13萬餘元;林承志原判7年6月,二審改判3年8月、褫奪公權4年,繳回犯罪所得18萬餘元;喻興寗原判7年8月,二審改判3年10月、褫奪公權14年,繳回犯罪所得29萬餘元。

鍾立民一審無罪,二審逆轉重判8年6月,褫奪公權8年,犯罪所得184萬餘元沒收。杜政璋(6年)、張朝傑(2年)、傅江輝(1年10月)、黃其權(1年9月)等人上訴駁回。

2014年11月杜政璋調至國軍高雄總醫院岡山分院擔任中校臨牀藥事科主任,兼任該院藥品衛材審查委員,涉嫌提報10多項特定藥品、通過標案並收受回扣。

10名藥商還利用杜男掌握該院HIS資料系統的權限,分析該院醫師用藥習慣與數量,進而請託特定醫師提高他們經銷的藥品用量,再給配合的醫生回扣,杜男再從中賺取數百至數萬元不等作業費。

張姓、莊姓藥商也用同樣手法,找上左營分院內科部主任蔡文正、上校部主任湯旭南、中校科主任劉開璽、翁銘偉、林承志、喻興寧、黃其權、黃夢麟、徐嘉宏,及岡山分院中校科主任張朝傑、傅江輝、醫官高建仁等人,將現金回扣裝在白色信封內,並在外觀加以註記,直接送到醫院辦公室內,或放在抽屜內轉交。

莊姓藥商供出,按月將鍾男使用的該公司藥品數量乘以單價,再分別乘以9%至60%不等比例做爲報酬,每月5號左右將賄款裝入白色信封袋,在郵票欄內註記「○、鍾」或疑似月份、數字等記號,直接送到鍾男左營分院辦公室。自2015年2017 年間,共交付181萬元。

檢調也在鍾男住處、車輛、辦公室等處一共查獲58個可疑白色信封,但鍾男辯稱,信封是裝病患資料或廠商邀請函,不知道信封外註記的符號或數字的意義。

一審法官勘驗15名軍醫關的監聽譯文、查扣電腦資料及相關明細,認定15名軍醫官收賄,依貪污治罪條例判1年9月至7年8月不等刑期。願意繳回犯罪所得的軍醫官則換取4至5年緩刑,但仍須支付公庫17至90萬元,唯獨鍾男無罪。法官認爲,藥商電腦內醫師資料衆多,多數信封難也認定是藥商交付給鍾男,「按月收受」的罪證不足。

法官認定,莊姓藥商還坦承,另外按月以白色信封行賄黃夢麟、徐嘉宏兩人,指證鍾男收賄184萬元更爲全案最高,供詞不至於造假誣陷。莊姓藥商也承認,給這些醫師回扣的錢,都來自公司獎金及代銷公司給的佣金,因次認定鍾男收賄屬實。

法官強調,這些人收賄期長達1至3年,鍾男自始至終不認罪,也未繳回犯罪所得,收賄屬實,重判8年6月。蔡男等5人二審時才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減刑及緩刑,但法官刻意拉高公益金額度,堵絕僥倖、浪費司法資源的心態。高男等4人也是到二審才認罪、承認收受賄款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但不承認收受「伴手禮」是收賄,減刑幅度較少,仍須入獄服刑。其餘杜男等4人上訴遭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