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越勞殺狗肢解烹煮PO臉書 網友肉搜、動保抓人送辦
▲越勞在臺中殘忍屠狗。原圖十分血腥,此爲經過馬賽克處理。(圖/取自臉書)
越南人「Đức Đài Tệ」在臉書PO了4張極爲血腥的照片──2名男子用瓦斯噴槍對着一隻狗屍燒烤,狗的脖子明顯被割斷,胸頸部缺了一大塊肉,照片下按贊迴應的友人大讚「Ngon do」(味道好)!而事發地點竟在臺灣臺中霧峰!經臺灣網友發現檢舉,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介入調查,將2名涉案的越勞黃伯勇(34歲)、阮文南(24歲)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移送法辦。
4張殘忍的屠狗照,是在本週日(4日)PO上臉書,臺灣熱血網友仔細查看「Đức Đài Tệ」的上傳的各種照片,發現他與車子的合照中,車身彩繪上有網址,地點是臺中市霧峰區霧工六路10號,工廠名稱爲「臺灣柏釧」;另外,燒烤犬隻的噴槍上有中文字,「Đức Đài Tệ」也自稱現居臺灣台中。
網友透過媒體向臺中市動保處檢舉,動保處人員昨天(8日)下午至該工廠稽查,業者認出照片裡涉嫌屠狗者是員工黃伯勇,PO網者也是員工阮文南。黃、阮二人辯稱4張照片是在越南拍的,但噴槍上的標籤明顯是中文,二人賴也賴不掉。
黃、阮二人坦承吃狗肉,但堅稱是2周前在河邊發現已死亡的狗屍,纔在現場肢解、再烤來吃;動保處人員仍懷疑他們屠殺犬隻,因爲依屍體來看不像死了很久,已將2人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移送法辦。
動保處指出,只要把烹煮狗死的畫面上傳網路,就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 27-1 條:散佈、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爲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而如果查出就是在臺灣殺狗烹屍就則違反《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佈其姓名、名稱或照片: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