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遍雲嘉南三地!前檢察官宋宗儀判20年 現服刑過半獲准假釋

前檢察官宋宗儀在雲林、嘉義、臺南地檢署任職期間利用職務貪污,判處有期徒刑20年定讞;宋如今服刑期過半,月前依法申請假釋獲准,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後,宋近日辦理出獄。

宋宗儀1994年在雲林地檢署任檢察官時涉嫌收賄,協助在雲林縣某KTV犯下殺人罪的槍擊要犯黃村以不起訴處分結案,判刑2年6月確定,宋另涉及2件賭博罪,3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一度入獄服刑,但在2010年出獄。

不過,檢調另查出宋1993年在嘉義地檢署向涉及賄選案的前鹿草鄉農會總幹事王茂雄家屬收賄300萬元,諭令王交保,再依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先後2確定案件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2013年再次入監。

此外,宋宗儀2002年在臺南地檢署偵辦角頭王川銘債務糾紛,向王索賄500萬元後處分王不起訴,2016年8月再獲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

前檢察官宋宗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