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大陸26年!鎮瀾宮副董3哥鄭銘富涉貪8重罪 追訴期滿獲免訴

▲前臺中縣大甲鎮代表會主席鄭銘富涉犯貪污等8項重罪,逃亡大陸26年,臺中地院以追訴時效已滿判決免訴。(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吳佩蓁/臺中報導

大甲鎮瀾宮副董事長鄭銘坤的三哥、前臺中縣大甲鎮代表會主席鄭銘富,涉犯貪污等8項重罪遭起訴,1997年他獲得交保後,隔年又犯下鎮瀾宮槍擊案隨即潛逃大陸,逃亡至今已逾26年,追訴時效於今年10月10日期滿,臺中地院依法判決免訴。

鄭銘富是鎮瀾宮副董事長鄭銘坤的三哥,縣市合併之前,曾任大甲鎮代表會主席,鄭銘富曾因涉犯教唆殺人案,1996年被列爲治平對象被判刑7年6月;鄭銘富被判刑後,檢警再追查發現他於任內涉嫌收賄、圖利且開設賭場,遭檢方依貪污等8項重罪起訴,不過鄭於1997年11月獲50萬交保後,1998年又因鎮瀾宮改選犯下槍擊案,因而從臺東搭竹筏偷渡中國大陸至今。

判決指出,鄭銘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之行爲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圖利罪、妨害公務罪、妨害自由罪(2罪)、行賄罪、意圖營利賭博罪、普通賭博罪等8重罪,其中最重本刑之罪是「違背職務之行爲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爲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爲20年。

臺中地院審理認爲,鄭銘富犯罪終了日是1995年12月22日,而檢察官於1997年6月8日提起公訴,但後來鄭銘富趁交保期間潛逃大陸,法院於2000年8月25日發佈通緝,通緝至今已逾24年,貪污案追訴時效已於今年10月10日屆滿,依法判決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