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察清潔員集體收賄 包庇土方業者 重判18年不等

桃園地院重判收賄稽查員18年。(蔡依珍攝)

桃園清潔隊員和員警涉嫌自2008年起,集體向土石方業者收賄,以每日1至2萬元價格,包庇不肖業者違法傾倒廢土、協助業者銷單,光是巫姓清潔隊員經手的賄款就超過136萬元,桃園地院依貪污罪重判巫男18年、陳男10年,其餘3警員則判5年6月至1年8月不等。

桃園地檢署2014年底指揮桃園市調站偵辦中壢前市代會副主席劉威德涉賄案時,追查出案外案,發現土方清運業者、劉的胞弟劉興玖,自2008年起,涉嫌收受土石方,運往高鐵橋下或偏僻農田棄置,擔心遭取締先打通關,涉嫌找來負責稽查的中壢清潔隊巫姓稽查員、葉姓稽查員和平鎮清潔隊陳姓稽查員疏通。

巫姓稽查員自承,2021年以前以場次算,每場收2萬至3萬元,2021年以後改以天數算,1天1萬元,且都是以現金付款,放任業者濫倒廢土和污染道路,事後還幫忙製作不實的稽查紀錄,還特地跟同事換班,自告奮勇到場稽查以包庇不法,法官清查發現巫男6年經手40筆、約136萬元賄款。

檢調清查另發現劉男2011年還找來離職2個月的中壢警分局大侖所蘇姓警員當白手套,以12萬元買通仍在大侖所任職的前同事在特定時段不要去高鐵橋下農地取締,遭警方自清發現送辦。

桃園地院法官指出,巫男和陳男是環保稽查員,蘇男和楊男是員警,俸祿都是民脂民膏,應竭盡心力爲民服務,卻未管制、取締違法土方業者,不僅損害公務員應有清廉形象,更動搖人民對公務員依法行政信心,破壞公務機關之聲譽。

桃園地院法官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巫男18年有期徒刑,陳男10年6月,褫奪公權3年。3員警則處5年6月至1年8月不等有期徒刑。另外劉姓棄土業者也處2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