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大陸收買現役軍官當共諜20年 邵維強重判12年半定讞
退役上尉當共諜20年, 吸收上校副旅長爲中共效力,判囚12年半定讞(示意圖,達志影像)
退役上尉邵維強以旅行社負責人爲據點,當共諜20年並非法辦理新臺幣與人民幣匯兌業務,他成功吸收陸軍裝甲旅上校戰訓副旅長向德恩籤誓約書,爲中共效力,最高法院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將邵維強判刑12年6月,褫奪公權4年定讞。
向德恩另案遭起訴後,今年9月遭高雄高分院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6萬元沒收。
上尉退伍的邵維強擔任金門縣安全旅行社有限公司負責人,從2002年起爲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併成功吸收曾任軍聞社少校記者孔繁嘉(另案審理中),2019年成功吸收時任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作戰處上校副處長向德恩既遂,並欲吸收其他在職之中校、上校共3名軍官未遂。
向德恩竟應邵維強之要求,簽署:「支持兩岸和平統一,未來也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力爲祖國爲組織效力,早日完成和平統一神聖光榮的使命」。等內容之誓約書,且手持該誓約書與邵合照,並提供其載有「陸軍裝甲五六四旅上校戰訓副旅長向德恩」官銜之名片1紙。
向德恩提供這些資料,供邵維強拿到大陸對岸向官員覆命,許諾將爲中共效力,而違背其忠誠義務、帶領軍隊作戰抵禦敵人及忠實維護國防安全職務之行爲,大陸官員再透過邵維強,同意每月支付4萬元之金額長期供養向德恩,作爲表示認同中共及簽署誓約書之對價。
邵維強從2016年1月起至去年2月止,非銀行未經許可,違反銀行法規定辦理新臺幣與人民幣匯兌業務,共達新臺幣9011萬360元多元。
邵維強在偵查時即已坦承違反銀行法之行爲,法院審理時再坦承違反國家安全法等行爲,並有相關扣案之誓約書、銀行帳戶明細資料等證物爲證,罪證明確。
金門高分院考量邵維強就違反國家安全法等部分,從2002年起即持續爲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迄遭查獲時已長達20年期間,並導致向德恩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對我國軍人士氣及國家安全危害重大,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已自白犯行,此部分判刑11年,褫奪公權4年。
邵違反銀行法部分,金門高分院考量他從事地下匯兌期間甚長、金額非小與整體規模,已嚴重影響我國金融秩序與外匯管理,但他坦承犯行,此部分判刑3年6月,合併執行12年6月,褫奪公權4年,他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