舔咬小六女兒屁股及大腿內側 父強辯:我是父親毫無情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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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一名男子4年前對就讀國小一年級的女兒,以牙齒舔咬她的屁股及左大腿內側,他辯稱這樣做絕對沒有情慾上的意思,他是父親並非禽獸,臺南高分院認定他的行爲主觀上有滿足其性慾的犯意,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囚3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該名男子在2016年5月29日下午5點多,趁幫女兒洗澡、吹頭髮及擦乾身體機會,以牙齒舔咬她的屁股、左大腿內側,隔天女童學校導師反應其於洗澡時遭父親「咬屁股、大腿」部位等情,經導師向相關單位通報後,當晚由老師社工帶女童到醫院驗傷並報警

男子坦認用牙齒咬女兒左大腿,但矢口否認強制猥褻之犯行,他辯稱案發當天帶女兒去釣魚,她的大腿遭太陽曬傷很痛,他有罵女兒爲何要把雨傘玩壞導致曬傷,他就用牙齒去輕輕咬她的大腿,但絕對沒有情慾上的意思。

臺南高分院認爲,男子牙齒舔咬女童之屁股、左大腿內側,該身體部位涉及女童私密部位,非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發生一般接觸之身體部位,應非被告與女兒嬉戲所應該觸及之處,顯現男子其主觀上有滿足其性慾之主觀上犯意甚明。

合議庭審酌他身爲女童親生父親,竟爲求自己性慾之滿足對她強制猥褻,造成她身心受創,且將對其日後人格發展兩性家庭關係之認知,造成嚴重影響考量他曾有竊盜、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素行,判刑3年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