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後續2】小三發大財!扶正「靠這招」賺2000萬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刑法通姦罪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焦慮的元配擔憂權益不保,相關案件諮詢量大幅增長!由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週二(14)邀請家事專業律師蘇家宏和徵信社執行長謝智博,深度分析通姦罪除罪前後的差異

通姦除罪後 外遇仍有民事責任

節目開頭,主持人蘇位榮問蘇家宏律師,通姦罪除罪化後,通姦已無刑事責任,然而對於已經進入刑事法律程序的案件,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一聽除罪,就是沒有罪了。」蘇家宏迴應說,若案件已提告,案件在偵查中階段,還在地檢署,檢察官會考量通姦罪已失效,下不起訴處分。但若檢察官已經起訴,案件在法院審理中,人證、相關證據都傳過了,法官就會下「免訴」判決,之後就無有罪、無罪的問題。

但如果是,法院已經判決易科罰金,但有人尚未繳罰金,或被告已經進入監牢執行,就會「免予執行」,釋放當事人出獄回家。

▲ 蘇家宏律師解釋通姦除罪前後的差異。(圖/行動法庭提供)

蘇家宏律師提醒通姦罪的原告,在除罪化後,原告需要法院下免訴判決前,跟法官說希望將案子轉到民事庭審理。不過案子轉成民事案件後,就要繳裁判費。

但如果是在通姦除罪前,刑事案子已經一審判決有罪定讞,同時損賠部分已經轉到民事庭審理中,原則上不需要繳裁判費。然而,若是民事一審已有判決,正上訴到二審,但通姦罪已除罪,上訴二審仍要繳裁判費。

外遇侵害「配偶權」 元偶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雖然通姦除罪了,並不代表通姦這個行爲是可以做的。」蘇家宏律師解釋,法律仍不允許通姦行爲,只是通姦行爲人不用擔通姦的刑事罪名,不用坐牢,但仍須負擔賠償。

主持人蘇位榮指出,在民事部損賠部分,請求權基礎是《民法》195條的非財產損害賠償,就是精神慰撫金。

蘇位榮解釋說,《民法》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條重點在於「人格法益」的侵害,民衆可主張配偶權被侵害,有精神上的損害。至於是否「情節重大」?則由法院認定。

總之,「雖然除罪化,但是(民事)責任還是不能免。」蘇家宏律師強調。

補償效應?律師:通姦除罪後 民事會賠更多!

至於民事勝訴後能拿多少?蘇家宏律師指出,在通姦除罪化以前,法官原本想說可以讓被告去坐牢,民事部分會「賠少一點」,但在除罪化後,因爲沒有坐牢的懲罰,所以會判「賠多一點」。

接着,主持人蘇位榮問,民事判決勝訴後,接下來要如何拿到賠償?若被告沒錢賠償,該如何處理?

蘇家宏迴應,元配可以拿判決去國稅局調閱敗訴被告的財產資料跟所得資料,若有財產可以申請扣押;若對方沒有土地、房子和股票,也可以查對方是否有薪資收入,若有薪資收入,仍可查扣薪資。若被告惡意隱匿財產,在法律上也有因應之道。

▲ 徵信社執行長謝智博表示,摸外遇對象頭髮、摟腰也可能構成侵權行爲。(圖/行動法庭提供)

摟腰、摸頭、親密照、Line截圖=侵權行爲?

「現在民庭法官都非常擔心案件越來越多」,長跑司法新聞的蘇位榮爆料說,因爲通姦不能告刑事,當事人都轉到民事庭來告。而民事對於證據的要求較刑事寬鬆,案子就容易判成。

蘇家宏律師補充說,不論是Line截圖、或奇怪的、親密的錄音、照片或對話,人們有可能因爲一個親密照,就構成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徵信社執行長謝智博則說到,他在節目當天才結束一個案子,內容是跟監建設公司老闆女秘書。謝智博說,不論是老闆摸秘書頭髮或摟腰等行爲,都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爲,都會被拿來蒐證。

律師:小三正宮 靠「婚姻忠誠協議書」賺2000萬!

雖然在通姦除罪後,民事損賠責任更容易成立,但蘇家宏律師同時也特別提醒很會賺錢的妻子們,若妻子收入比丈夫多,在告之前要注意「賠了夫人又折兵」的風險。因爲若在法院上證明丈夫外遇後,若丈夫平常都沒收入,不僅無法跟丈夫拿到錢,而且可能還被「倒打一把」,在離婚時被反過來被丈夫索討「剩餘財產分配」。

對於很會賺錢的女強人,蘇家宏建議要設立「防火線」,可以是做婚前協議或夫妻分別財產制,甚至婚後也可以立協議書,讓法律的存在不是破壞婚姻,而是維繫婚姻。

▲ 真實案例:小三扶正後,靠忠誠契約倒賺2000萬!(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蘇家宏律師舉一個真實案例:

有個丈夫會習慣性外遇,婚後有小三,後來小三扶正成爲正宮,但丈夫馬上又交到了小四。而扶正成爲元配的小三就機智要丈夫簽下協議書,協議內容是:「如果下次你再外遇,財產一半就歸我。」丈夫就發誓不會再犯,簽下那份協議書。

結果一年後,丈夫被小三(元配)發現有小五。小三(元配)就一狀告上法院,要求丈夫依照合約書賠償,履行契約內容,結果法院就判給小三(元配)2000萬!

所以即使是婚姻關係中,仍可簽署婚姻忠誠協議書,但蘇家宏律師同時也叮嚀元配,在設計協議內容時,在「如果再犯」的條文中,對於「再犯」的定義,千萬不要限定再跟「同一個人」外遇,範圍也可包括跟「不同人」外遇」,以免賠償要件太嚴格,徒增困擾,難以取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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