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寫錯名字 法官判罰月俸3個月
已退休法官張俊文,去年任職橋頭地院時,將承審酒駕案件歐姓被告,在判決誤載成蘇姓男子;司法院職務法庭認爲,張男5年內裁定更正案件總計38件,平均每年裁定更正案件數超過7件,較其他法官多,顯示他敬業精神不足,因此判處以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3個月的懲戒處分。
橋頭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姓名爲歐姓男子,但張俊文法官制作的刑事簡易判決,除被告姓名、住址及年籍資料記載爲歐男之外,「案由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都誤載成蘇姓男子,侵害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及司法信譽。
職務法庭考量張俊文因重大過失,並有違謹慎、勤勉執行職務的職責,致該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依法自應受懲戒,但其情節尚未達應作成免除法官職務或撤職的必要,而只能從罰款或申誡處分之中選擇其一。
職務法庭表示,張俊文從1993年至去年任職法官,乃審判經驗豐富之人,竟仍發生這種明顯重大違誤,且他每年裁定更正案件數較其他法官量多,可認他平時敬業精神不足,因此判決處以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3個月的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