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溼機用超過6年起火燒房 屋主「沒定期保養」遭判刑

林女使用除溼機超過6年,未定期保養引發火災。(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林姓女子房屋隔間出租給吳姓女房客張姓女房客,3人同住同一層樓,去年12月12日凌晨睡前林女將更衣室內的除溼機打開,沒想到除溼機竟開始自燃,林女遭濃煙嗆醒,嚇得大聲呼叫吳姓房客,緊急打電話報警火勢才未波及其他樓層法官審理後,依放火燒燬他人及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罪,判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2萬5千元,緩刑2年。

判決指出,林女臥室木質天花板牆面裝飾木板、木質隔間板、鐵窗遭火勢燒燬,兩名房客臥室、餐廳廚房曬衣間均僅被煙燻黑,未受火勢波及。法官審理,該除溼機於2005年10月產製,已過公司免費維修保固期,且該除溼機也已使用相當年限被告自應注意定期維修、保養,避免因耗損或故障而引發火災。

吳姓、張姓房客證稱,當時常看到除溼機起火的新聞,入住後也發現林女使用的除溼機已相當老舊,擔心會有危險,也曾經建議對方不要再繼續使用該臺除溼機。林女到案後也坦承,此次火災是因爲自己未定期檢修、保養除溼機所導致,以後一定會更加謹慎小心

士林地院認爲,被告疏忽未注意定期檢修、保養及維護已使用超過6年以上之除溼機,導致除溼機內部電器零件在電源開啓期間起火燃燒,且承諾日後將更加謹慎,再加上該房屋部分裝潢、隔間損毀,屋內留有濃重煙味,被告除了另行租屋居住,仍需負擔8、900萬的房貸,也已分別賠償8千、7萬1660元給兩名房客,被告受有身體財產上之損失,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此予以緩刑2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