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當臉書抒發私人事務 法官遭罰5個月薪水噴飛
臺東地院民事庭法官郭玉林,把判決書當成個人抒發工具,把他與同僚女法官吳俐臻住在職務宿舍發生的紛擾寫在其中,司法院職務法庭認定他損害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與法官形象,考量他一時失慮且事後深表愧疚自責,判決處以現職月俸給總額5個月之懲戒。
職務法庭認爲,郭男在法院司法行政調處中之個己私人糾紛,完全無視裁判應彰顯之司法尊嚴,造成閱覽該判決之一般民衆,產生法官公器私用之不良觀感,但他擔任9年審判工作中,表現平穩認真,情節尚未達應作成免除法官職務或撤職之必要。
郭玉林在地院審理勞資爭議及清債事件,日前有民衆收到他的判決書,內容卻提及郭與女法官吳俐臻和吳父的種菜及職務宿舍使用問題,判決書在法界流傳後,經臺東地院請求評鑑,法評會調查後發現,郭經常在判決書中提及與本案無關的事情。
法評會表示,法官假藉陳述審判獨立,將職務宿舍爭議的細節寫入判決書中,內容提及「持刀具、鋤頭在法官居住範圍內、未經法院同意下即任意開墾,隱藏對於法官人身安全之疑慮」「相對於職務宿舍內之田園樂趣,法官的人身安全有優先保護必要」等。
此外,郭還在另起判決中批評法院參審的模擬法庭「無益、耗費司法資源」,又在另3件判決書中胡亂指摘刑事庭法官採用證據不當、違法羈押,但這都與他承審的民事案件完全沒有關係。
法評會認爲,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得心證的理由應記明判決,但不相關連事項不應無端置入判決書中,以保持判決做爲公文書的實事求是及廉正性,郭的行爲已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情節重大。
法評會指出,郭無端前後反覆6次故意在判決書中置入於本案無罪的事項,以判決書公器作爲個人抒發與本案不相關意念的工具,其行爲已形成行爲慣性,且他事後還辯稱是法律見解,不知錯誤與悔改,決議將他送交監察院,並建議免除法官職務或其他較重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