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女友人醉倒遭性侵 DNA驗出是同部落砲兵
南投縣一名軍人阿德(化名),涉嫌趁同性戀女友人小美(化名)酒醉無法抗拒之際,對她進行性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南投縣一名軍人阿德(化名),涉嫌趁同性戀女友人小美(化名)酒醉無法抗拒之際,對她進行性交,案經南投地院一審依趁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審理後撤銷原判決,改依現役軍人犯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判決指出,阿德案發時任職於陸軍砲兵指揮部,於108年入伍,是一名現役軍人(目前已退伍)已婚。而阿德與小美爲同部落舊識。案發當天下午,小美在KTV聚會飲酒後,因醉態明顯,於當晚7時25分由友人高女協助送至另一友人辜女之租屋處休息。二人至該處二樓廚房繼續飲酒,小美在酒精作用下失去清醒意識,未料阿德於當晚8時43分打完球返家後,趁機將小美攙扶至其承租的三樓房間,隨後發生性交行爲。
當晚9時30分許,小美的女友王女與她聯繫,喚醒小美后發現自己衣衫不整、身體不適,且下體感覺溼黏,懷疑遭到侵犯,遂立即報警。小美隨後至醫院驗傷,警方亦收集相關證據,最終確認阿德的DNA確實留存於小美身上。
阿德坦承與小美爲舊識,小美於案發當日,酒後有跟隨其至上開3樓房間,兩人並有在房間內獨處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乘機性交犯行,辯稱:當天是小美喝酒後,跟他跑到房間,2人在房間裡時間約3至5分鐘,當下一直請她出去,她不出去,我怕有閒話,就自己出去,過程中沒有跟小美有肢體來往;至於小美陰道內所採得檢體雖驗出我的DNA,是我在當日下午5點多出門打球前,在房間內打手槍,將擦拭精液的衛生紙放在牀頭沒有清理,小美如沒有利用這些衛生紙產生本案採得之檢體,應該也沒有其他辦法等語。
一審法官依據小美、高女、辜女等證人供述,以及現場照片、訊息紀錄等證據,認定阿德趁小美酒醉、無法抗拒之機而實施性交,構成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但阿德不服,堅稱與小美當時並無發生性行爲,並辯稱DNA可能因其個人衛生習慣而留存,但此說法未被法庭接受,最終於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法官審酌,被告不顧與小美爲同部落之舊識,利用其酒醉而不知抗拒機會,對之爲性交行爲,使其蒙受性自主權遭受侵犯之精神創痛,再酌被告始終否認犯行,亦未與小美成立調、和解並賠償損害,空言指摘小美體內之被告精子,乃小美爲構陷被告所製造之虛僞證據,恣意爲污衊性答辯之犯後態度,原判決撤銷,改依現役軍人犯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