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ike被偷賠錢後找回 所有權卻歸租車單位遭批不合理

▲許多民衆喜歡騎乘公共自行車出遊代步。(圖/東森新聞提供)

記者魏妤庭臺北報導

許多民衆平常喜歡騎YOUBIKE等公共單車代步或出遊,既環保又省去停車不便。不過,若騎公共單車發生擦撞或毀損,賠償及維修責任都落在消費者身上,就連賠償後找回車子所有權還是在租賃單位,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消基會今(4)日指出,應強制修法納強制車險投保第三責任險

根據行政院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10月前,騎乘自行車規律運動人口,已高達245萬人,而到2015年4月20日爲止,各縣市公共自行車總累積騎乘次數約有5,200萬次,顯示公共單車使用人口及頻率逐步攀升。

▲消基會發現,若租了公共自行車發生擦撞或損毀,甚至是遭竊等意外,責任由消費者承擔,侵害消費者權益。(圖/東森新聞提供)

不過,消基會比對各縣市如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彰化縣高雄市屏東縣地區的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服務條款,發現各地對騎乘公共自行車發生擦撞或毀損等意外情況,賠償及維修責任全部都在消費者。

消基會指出,不可歸責的情形常有舉證困難,對消費者十分不利,不僅如此,即使公共單車修復或尋獲後,所有權卻還是屬於租賃單位,如此根本就是侵害消費者權益。

根據「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若由承租人造成車輛遺失被盜,應按當時市價賠償,但如果車輛有投保竊盜損失保險,只要支付市價與保險賠償金額差額。另若承租人賠償失竊車輛後尋獲,出租人應將車輛過戶給承租人。

消基會認爲,若以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爲例,立法單位應儘速修法將自行車納入強制車險,以分攤消費者的理賠風險,再者,行政主管機關應督促公共自行車租賃單位爲使用者投保公共自行車「第三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不然不得繼續經營,以確保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