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ike被偷賠錢後找回 所有權卻歸租車單位遭批不合理
▲許多民衆喜歡騎乘公共自行車出遊或代步。(圖/東森新聞提供)
許多民衆平常喜歡騎YOUBIKE等公共單車代步或出遊,既環保又省去停車不便。不過,若騎公共單車發生擦撞或毀損,賠償及維修責任都落在消費者身上,就連賠償後找回車子,所有權還是在租賃單位,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消基會今(4)日指出,應強制修法納強制車險、投保第三責任險。
根據行政院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10月前,騎乘自行車規律運動人口,已高達245萬人,而到2015年4月20日爲止,各縣市公共自行車總累積騎乘次數約有5,200萬次,顯示公共單車使用人口及頻率逐步攀升。
▲消基會發現,若租了公共自行車發生擦撞或損毀,甚至是遭竊等意外,責任由消費者承擔,侵害消費者權益。(圖/東森新聞提供)
不過,消基會比對各縣市如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彰化縣、高雄市、屏東縣等地區的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服務條款,發現各地對騎乘公共自行車發生擦撞或毀損等意外情況,賠償及維修責任全部都在消費者。
消基會指出,不可歸責的情形常有舉證困難,對消費者十分不利,不僅如此,即使公共單車修復或尋獲後,所有權卻還是屬於租賃單位,如此根本就是侵害消費者權益。
根據「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若由承租人造成車輛遺失或被盜,應按當時市價賠償,但如果車輛有投保竊盜損失保險,只要支付市價與保險賠償金額的差額。另若承租人賠償失竊車輛後尋獲,出租人應將車輛過戶給承租人。
消基會認爲,若以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爲例,立法單位應儘速修法將自行車納入強制車險,以分攤消費者的理賠風險,再者,行政主管機關應督促公共自行車租賃單位爲使用者投保公共自行車「第三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不然不得繼續經營,以確保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