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員途中摔傷 協議解約後再獲工傷賠償

外賣員王先生電動車送餐途中摔傷,全身多處骨折。治療期間,其所屬公司與他協議解約,約定公司一次性賠償9000元,解除勞動關係,事後王先生不得再主張其他賠償。

經鑑定,王先生爲十級傷殘。得知後果後,王先生在熟悉法律人士的幫助下,以“一次性賠償協議”顯失公平爲由,向武漢洪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撤銷解約協議。

據瞭解,王先生在2019年10月入職某公司後,被派遣到一家知名連鎖餐飲公司洪山區某門店從事外賣員的工作。2019年11月25日,他騎電動車送餐,經過交叉路口時摔傷,當即被送往醫院治療,被診斷左側手肘肱骨等多處骨折。

事故發生後第三天,用工公司負責人在醫院與王先生簽訂了“一次性賠償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雙方於協議簽訂當日解除勞動關係,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先生9000元后,王先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公司主張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任何費用

王先生不是武漢本地人,受傷住院身邊無人照料,也沒有錢支付醫療費。公司願意先以借款形式爲王先生墊付醫療費,並同意簽訂“一次性賠償協議書”。

王先生不懂法律,簽了協議拿到9000元賠償後,就辦理出院手續回到老家養傷。後來諮詢律師才得知,“一次性賠償協議書”剝奪了自己因工傷應得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和應當享受的工傷待遇。

2020年6月,王先生申請了司法鑑定,經鑑定爲十級傷殘。得知後果如此嚴重,王先生以“一次性賠償協議書”顯失公平爲由,於2020年11月將用工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協議。

該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被告用工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先生工傷待遇補償款11.5萬元。據瞭解,這筆補償款已於今年2月2日到達王先生的賬戶

承辦法官指出:勞動者在受傷後,經濟狀況大多比較窘困和急迫,加之未經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鑑定時,往往不清楚嚴重性以及自己能夠獲得賠償的情況,所以在主張賠償時,往往缺乏經驗底氣用人單位此時相對處於優勢方。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已採取積極行動消除其優勢地位,如協助或告知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鑑定,並根據工傷認定和鑑定結果再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或損害賠償事宜,則可認定其利用了優勢地位。在本案中,被告公司顯然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法官提醒務工者,如果遭受工傷,應及時申請工傷鑑定,並在鑑定結論出來後,儘快向用人單位主張合理賠償。用人單位與遭受工傷的勞動者訂立賠償協議時,應充分考慮工傷認定決定和傷殘等級鑑定結果,切勿利用勞動者的窘迫或缺乏經驗,訂立相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