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了1天提刑事補償 臺東男子15萬飛了

地方中心臺東報導

林姓男子因性侵案遭羈押51天,後來在99年4月5日判決無罪定讞,男子以每日新臺幣3000至5000元提出刑事補償,卻因日期換算錯誤,提出的時效晚了1天遭法院駁回。

林姓男子涉嫌性侵案,民國96年4月17日遭法院收押,2個月期滿後,檢察官再度聲押獲准,直到同年6月6日始獲得保釋,共計羈押51日。

林姓男子遭到檢察官起訴,後來均因證據不足,臺東地方法院花蓮分院均判決無罪並定讞,林姓男子事後依刑事補償法,要求以每日3000至5000元的刑事補償,合許計至少15萬元。

根據刑事補償法規定,必須在無罪確定日算起2年內提出請求,林姓男子於99年4月5日判決無罪確定,必須在今年4月5日前提出;未料林男日期換算錯誤,在4月6日提出刑事補償請求,遭到臺東地方法院駁回。林男若不服決定,得聲請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