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忠涉共諜案 5人獲判無罪
新黨青年軍王炳忠(左二)、侯漢廷、林明正(右二)及王父王進步4人,被控與陸生周泓旭共謀,在臺發展中共組織,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臺北地院審理後28日判5人均無罪,林表示是自己首次被告,感謝妻子這3年來的陪伴,讓他能夠挺過來。(張鎧乙攝)
新黨青年軍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長期宣揚和平統一理念,被控與陸生周泓旭共謀,替中共發展組織;陸方金援由王父王進步管理,5人涉犯國安法遭起訴。案經臺北地方法院近3年審理,合議庭認爲主張統一是憲法保障的權利,王等人的行爲對國家安全沒有明顯且立即的具體危險,28日判決5人均無罪。北檢表示不服判決將提出上訴。
判決指出,國安法限制人民參與組織、舉行活動、發表言論的自由,在國家社會安定或未發生危險時,無差別以高強度刑罰手段予以限制,顯然過度侵害人民的憲法權利,不符比例原則。
針對此違憲疑慮,合議庭參考我國釋憲實務,以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著名間諜法案例「申克訴合衆國案」裁決見解,認爲行爲人對國安或社會安定有「具體危險」纔可處罰;具體與否,應衡量當時客觀環境,判斷是否有「明顯且立即」的危險。
合議庭認爲,王炳忠、臺北市議員侯漢廷、林明正主張統一的政治理念,參與組織、舉行活動、發表言論等行爲本受憲法保障,在多元化的言論自由市場中,應由國人自行判斷、取捨,使人民有抉擇的權利,以奠基自由民主原則。
合議庭強調,在中共政權尚未放棄「武力統一臺灣」下,當然不容許有人利用自由作爲工具,攻擊民主基礎,但本案事證不足以證明王炳忠3人對國安造成「明顯且立即」危險,不能以國安法處罰,3人應判決無罪。
周泓旭部分,檢方雖掌握他隨身硬碟內存有替中共發展組織的文件,但周與王炳忠等人互動與一般朋友無異,雖取得新黨「新中華兒女學會」支持者名單,但並未逐一接觸、吸收加入中共組織。王炳忠父親王進步經手處理陸資,因「正犯」無罪,「幫助犯」也不成立,2人同樣判無罪。
本案源於臺北地檢署偵辦周泓旭首件共諜案,認定他策動我外交部官員交付情資,進一步查出王炳忠等人涉案。2017年3月9日,周因前案被搜索約談,隔日遭押禁見,2019年3月判刑1年2月定讞後,因與偵審期間羈押日數1年2月相當,判決確定即執行完畢,北檢同月追加起訴本案。
據瞭解,周泓旭2018年5月8月羈押期滿獲釋後,被限制出境迄今將滿3年,每天都要到派出所報到,無法返回大陸、在臺無法工作,持有的銀聯卡也被停用,只能靠存款跟家裡補貼租屋維生,處境相當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