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球教練租場地求通融 匯6666元給承辦人!行賄下場曝光
郭姓網球教練租借場地求通融,匯6666元給陳姓承辦人員,涉貪污行賄罪。檢方考量犯後態度良好,給予緩起訴處分,期間2年,須支付公庫3萬元。(中時資料照)
北市一名郭姓網球教練,2023年7月間因爲沒按規定租借場地,傳訊息拜託陳姓承辦人員通融,還匯款6666元,涉嫌貪污行賄罪。臺北地檢署調查後,考量其犯後態度良好,給予緩起訴處分,期間2年,須支付公庫3萬元。
檢方指出,郭姓男子爲網球教練,陳姓男子爲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的約僱人員,負責體育局管轄的基隆河右岸運動場地,包含美堤、彩虹河濱公園運動場地的維管理、每日租借檔期巡視、臨時租借檔期調整等業務。
檢方調查,郭男因未依相關租借運動場地之規定,在使用場地10日前登入體育局租借系統做申請,爲求在2023年7月1日至6期間,能順利使用運動場地,竟行賄陳男。郭男在2023年7月1日半夜十二點4分許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來晚了,這張可以在明天拜託一下嗎?對不起...」、「可以嗎可以嗎?」、「拜託拜託」等文字訊息給陳男。
檢方查出,郭男並在同日上午11點28分,使用一卡通Money電子錢包,轉帳新臺幣6666元給陳男,但陳男發現後馬上以相同方式退款至郭的一卡通Money電子錢包,並通報政風室。
檢方表示,郭男在廉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與證人證述情節相符,也有其他資料佐證,足以認定其行賄犯行。但考量其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且犯後以表悔悟,態度良好,所生危害非距,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認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因此給予緩起訴處分,以勵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