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貼妻子通姦和解書讓親友公審 男子判罰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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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男子妻子蕭姓女子分居,前年他將蕭女逾16年前的通姦和解書等翻拍照片,公佈在她親友臉書網站,蕭女提告,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張男散播蕭女涉及私德公益無關的文字,依誹謗罪判罰1萬元,可易服勞役確定。

檢方起訴後,張男辯稱,他張貼內容事實,他是要捍衛他的配偶權,將蕭女的通姦內容張貼在她親友的臉書上,是爲了證明他沒有家暴蕭女,蕭女會離開家庭都是因爲外遇,他想要尋求親友的幫助,只是想要蕭女好好跟他談。

法官調查發現,張男與蕭女間因外遇而發生之婚姻問題已逾16年,他聲稱散播這些文字資料,欲尋求蕭女的幫助,其動機已有可疑,因爲他如果想要勸諭蕭女回家,大可以用私訊方式,他的辯詞,不足採信。

合議庭認爲,蕭女非公衆人物,其有無與他人通姦,應非屬公衆關心事務,實難認與公共利益相關,自屬私德,張男所發表及張貼內容有相當理由確信爲真實,仍不得執此作爲不罰之理由,將張男判罰1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