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雍君:中國的數字稅計劃——展望、挑戰與迴應
本站研究局稿件未經同意禁止一切媒體轉載,包括友商。內容不構成投資決策。
作者|王雍君(中央財經大學政府預算研究中心主任、本站研究局專欄作家)
摘要 作爲數字經濟飛速發展的大國,中國亟需推出通盤考慮的數字稅計劃,以應對國內與國際層面的相關挑戰。國內層面的核心挑戰有三:確保數字企業公平納稅,全面採納價值創造地規則取代產地和註冊地納稅規則,以及避免抑制數字技術發展。國際層面的核心挑戰有二:確保國內外數字稅制協調一致,以及積極維護本國正當的稅收權益。系統迴應挑戰意味着稅收原則和轄區規則必須不斷適應數字經濟的現實,尤其是高度數字化的商業模式。
關鍵詞 數字稅計劃核心挑戰 公平納稅 轄區規則 技術中性
一、引言
目前中國尚未開徵數字稅,但通盤考慮和推出全面的數字稅計劃的時機已經成熟,以確保數字資產創造的價值也能公平地繳納最低限度的稅收。基於經濟、社會與財政目的,精心設計與實施的數字稅計劃至關緊要。
全面的數字稅計劃應作爲稅收改革大戰略的關鍵一環。回溯歷史不難發現,稅制總是伴隨經濟形態變遷而系統演進。工業經濟時代的稅制不同於農業經濟時代,數字經濟時代的稅制不同於工業經濟時代。
“顯著應稅存在”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關鍵性的。不同經濟時代的“顯著應稅存在”各不相同:農業經濟時代主要是土地和勞動力(人丁),工業經濟時代主要是實物資本,數字經濟時代主要是數字資產。
麻煩在於,數字資產創造鉅額價值的事實雖然是“顯著的”,但物理意義上的應稅存在卻是非常不顯著的—幾近消失。由高度數字化的商業模式支持的遠程下載交易,使得數字企業能夠快速和大規模地擴展其遠程經濟業務,即便未在經濟業務發生地註冊或保有其他物理設施(如大型倉庫)。
麻煩還在於:數字資產創造鉅額價值的事實雖然是顯著的,但特定數字資產究竟創造了多少價值卻是極不顯著的。最重要的數字資產無疑是消費者/用戶數據,它們是數字經濟時代價值創造的關鍵生產要素,並與其他生產要素共同發揮作用。
根本區別在於:與數據資產不同,其他要素有其市場定價,從而能夠在價值創造遊戲中確定自己的“要素份額”。勞動力獲得“工資”—市場價格就是工資率;資本獲得“資本收益”—市場價格就是資本價格;企業家才能獲得“超額回報”—市場價格就是經理市場的經理價格。
市場機制的關鍵功能之一是“價格發現”:發現合適的價格,包括要素價格。於是,特定生產要素“創造了多少價值”得以準確和迅速確定下來,成爲“顯著應稅存在”的核心組成部分(稅基度量)。
數據定價是個重大例外—市場機制的“價格發現”功能出現了重要失靈。加上諸如常設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等“物理存在”的缺失,共同導致數字資產全面喪失“顯著應稅存在”。數字經濟時代特有的“稅收失靈”出現了:誰應就什麼(稅基)納稅?繳納多少稅?何時和何處納稅?
這些伴隨缺失“顯著應稅存在”而來的問題觸及了國內數字稅計劃的三項核心挑戰。首要的是公平納稅,即確保數字經濟業務能夠公平地繳納最低水平的稅收,系統迴應要求權威機構推出類似歐盟(2015年)的BEPS(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行動計劃,以恢復稅收原則在數字經濟現實下的有效性。
其次是界定和採納價值創造地納稅的轄區規則,這是國內數字稅計劃的主要焦點和難點,攸關稅收原則的有效性和地方財政自主性這兩項核心價值。迄今爲止,關於數字稅的國內研究仍未充分關注這個問題。系統迴應要求把現行產地規則和註冊地規則全面轉換爲價值創造地規則,即間接稅在目的地納稅的規則、直接稅在所得貢獻地納稅的規則。
第三項核心挑戰是確保技術中性—數字稅不應構成對數字技術發展的抑制。數字技術和數字經濟發展的大趨勢不可逆轉,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人類經濟與社會的未來與希望。在滿足公平納稅和價值創造地納稅的前提下,數字稅計劃妨礙技術中性的風險應被控制到最低程度,無論在設計還是實施環節。
缺失“顯著應稅存在”還涉及國際數字稅計劃的核心挑戰。首先,在全球化的世界中,有邊界的國家稅制不能相互衝突,相互衝突的長遠後果幾乎是災難性的。在此意義上,國內數字稅計劃應確保與國際數字稅間的協調一致,特別是稅基、稅率和納稅地規則間的協調一致。核心挑戰還有積極維護中國的國際稅收權益,系統迴應主要包括培訓熟諳和精研相關國際法的學者隊伍,以及積極參與國際和區域(主要經濟體)層面的數字稅研究、談判和立法計劃。
所有的數字經濟稅收(DET)問題都有一個共同源頭:數字技術和數字經濟的發展使人類活動系統地從傳統的物理世界,轉向由互聯網、人工智能和自動化組合而來的數字(虛擬)世界,從而從根本上改變了“顯著應稅存在”的形態—從物理形態轉向非物理形態。
因此,通盤考慮的數字稅計劃必須包含對“數字技術”和“數字經濟”關鍵特徵和前景的深刻研究與把握,不只是學界,還有稅務官員羣體和媒體;不只是中國的數字技術和數字經濟,還有全球和區域範圍的數字技術和數字經濟。
進一步的研究和把握還應包括“各國政治家在想什麼”,以及“數字稅的國際進展如何”。沒有技術、經濟、社會等多維度紮實的基礎研究,很難設想能夠精心制定和實施全面的數字稅計劃。然而,現狀並不樂觀—我們的準確並不充分。
二、公平納稅—使稅收原則適應現實
數字經濟稅收問題的廣泛爭議衆所周知,但在“數字經濟業務必須公平地繳納最低限度稅收”的問題上,各國政府和學界早已達成了廣泛共識。此項共識直接根源於傳統經濟中的顯著稅收存在消失引發的BEPS問題。
歐盟和經合組織(OECD)在這方面的研究和進展最早、也最爲深入。相比之下,中國已經明顯滯後。目前國內的多數研究大體上屬於“跟風模式”,基於中國特定背景的原創性研究嚴重不足。
在此方向下,首要的核心挑戰在於“全面評估稅收原則侵蝕的程度、路徑、方式和趨勢”,重點是現行間接稅中的增值稅、消費稅、國際貿易稅,現行直接稅中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作爲第一大稅種的增值稅理應作爲重中之重。
分稅種的評估應明確基於稅收原則被侵蝕的程度與方式。具體地講,第一層級應是評估稅收原則遭遇侵蝕的情況,第二層級把稅收原則侵蝕結合特定稅種進行評估,第三層級把特定稅種侵蝕結合到特定數字巨頭—包括阿里巴巴、騰訊、京東、淘寶、美團等。
三個層級的侵蝕評估應導出一個主要結論:BEPS大致招致國庫每年損失多少稅收收入?由於缺失相關數據以及政治與行政意願不足等原因,這一最重要的結論目前仍不明朗。
舉例來說,阿里巴巴等上市公司多在美國或香港上市,執行國際會計準則,沒有分項披露實際繳納稅費信息,只是披露了所得稅費用,整體稅負很難準確計算得出,因而很難對“是否公平地繳納了最低限度的稅收”做出準確判斷。
即便數字可得、結論可知,相關評估和研究亦應是系統的以避免碎片化。
系統性集中體現在第一層次的稅收原則上:我們歷來珍視的那些稅收原則,如何因濫用數字經濟特徵的企業行爲而被侵蝕?
稅收原則遭遇侵蝕源於對數字經濟特徵的濫用或誤用—旨在實現BEPS的各種“企業花招”。因此,對數字經濟特徵的深度研究與準確把握,理應作爲實現公平納稅的邏輯起點。
在這裡,焦點應是高度數字化商業模式,以及數字資產在價值創造中的獨特貢獻。兩者堪稱數字經濟諸多特徵中最重要的兩個特徵,也是招致喪失“顯著應稅存在”和BEPS的主要原因,堪稱基礎研究中的基礎研究。目前此項研究依然薄弱。
對高度數字化商業模式的研究應集中於三個主要的不同類型:在線社交網絡平臺,按次付費平臺,電子商務(互聯網貿易)平臺。
社交平臺通過收集、處理並向廣告商出售用戶數字獲取收入和利潤。按次付費平臺的用戶需要就其每次觀看的視頻內容支付統一的價格。電商平臺通過銷售商品獲取收入,並從銷售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爲平臺的利潤。在中國,電商平臺的多樣化發展尤其迅猛,堪稱領先世界。
對數字化商業模式的正確分類和徹底分析,對確保採納適當的利潤分割法—確定應稅利潤在各相關方之間的歸屬—特別有用,對計算數字企業或數字經濟業務的應稅銷售收入也很重要。
更一般地講,數字經濟的固有特徵有四:(1)數據在價值創造中扮演關鍵角色,(2)“遠程下載交易”(線上交易或線上線下結合的交易)的興盛,(3)去實體化(無需實體性存在亦可展開經濟活動),以及(4)“數字產品與服務”成爲有別於常規產品與服務的嶄新類型。
最重要和最顯著的莫過於遠程下載交易。各類高度數字化商業模式的共同功能都在於支持遠程下載交易—可進一步區分B2B和B2C模式,涉及各種特定交易內容與形式,包括線上下單、線下完成交易。“遠程”不僅指一國內部各個地方轄區,也指國際層面的異國他鄉。
“遠程”和“網絡下載”的結合,使得數字經濟企業能夠在無需物理性應稅存在(固定營業場所等)的前提下,在遙遠的異地快速開展和迅速擴展其數字經濟業務,實現大規模銷售和大額利潤。這是傳統(實體)經濟企業的傳統交易模式無法企及的。
遠程在線交易下的財政風險集中體現爲BEPS—導致國庫流失大量稅收。但後果不止於此。BESP意味着所有的稅收原則都遭遇侵蝕,主要包括五項:稅收公平、經濟效率、簡易和確定(針對納稅人)、靈活性(針對稅收政策),以及有效執法(稅務徵管)原則;相對於前四項核心原則而言,有效執法原則的地位是從屬性的。理解這一“正確關係”至關緊要。
每項稅收原則都有其確切含義。對其確切含義形成廣泛的共識至關緊要,但常被忽視。就現狀而言,缺失“領悟確切含義”意義上的“原則性共識”依然普遍,也很少被重視,成爲數字稅計劃的研究和準備明顯不足的一個重要方面。
至少部分地由於這一原因,實踐中最大的問題出現了:對便利徵管的考慮遠遠壓倒對稅收核心原則的考慮。在稅務徵管上的投入(包括金稅工程)十分驚人,以至稅收成本很高。
產地規則取代目的地規則、註冊地規則取代貢獻地規則,以及長期忽視納稅人訴求強烈的“簡易和確定原則”,即爲明證。廣泛的實證研究表明,稅收不確定性和複雜性足以損害或扭曲納稅人的商業決策並造成廣泛的負面後果,涉及企業的運營、投資和融資決策。長遠來看,負面代價遠超想象,但因分散和隱秘而極少被重視。
這就觸及了系統迴應公平納稅或BEPS問題的實質:雖然所有的稅收原則都應被救濟—確保在缺失顯著應稅存在的數字經濟環境下也能被有效運用,但優先的重點應是救濟核心原則,其次纔是有效執法原則。畢竟,有效執法原則具有手段性質,目的則承載於核心原則。目的高於手段,手段服從目的。
每項稅收原則的救濟都有豐富而具體的含義,在結合特定稅種和數字企業時尤其如此。這裡不再展開討論,但強調一下“救濟”的含義很重要:救濟意味着稅收原則在數字經濟背景下也能有效適用,底線是確保數字企業或數字經濟業務公平地繳納最低限度的稅收。
三、全面採納價值創造地納稅規則
數字稅計劃的焦點在於解決納稅地問題,即數字企業“在何處納稅”的問題,無論國際還是國內層面。目前歐盟和經合組織明確支持在業務發生地而非註冊地納稅,包括在業務發生地設立最低稅率。
“業務發生地”即價值創造地。就間接稅而言,價值創造地即客戶所在地—可等價地稱爲消費地或市場地,對應目的地納稅規則—其反面是產地納稅規則;就所得稅而言,價值創造地即應稅所得(利潤)貢獻地。
數字企業的利潤通常來自諸多轄區的要素貢獻,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通過數字資產創造的。數字資產的主體部分是消費者和用戶數字,他們分佈在數字經濟業務(遠程線上交易)所覆蓋所有轄區,涉及一國內部各地方轄區,也涉及多個相關國家或經濟體。
由於涉及許多轄區,把數字資產創造的價值—特別是應稅所得—合理歸屬於各個轄區並非易事。國際上廣泛採用的是公式分配法,通常基於工資(勞動力)、資產(資本)和銷售份額,但在數字經濟背景下會出現特殊困難,因爲確定數字資產的轄區來源—特別是數字定價問題—相當複雜棘手。
最大的困難在於轉換:把目前依然全面採納的產地規則轉換目的地規則,把企業註冊地規則全面轉換爲利潤貢獻地規則,從而完成向價值創造地納稅的全面轉換。這種轉換意義非凡,儘管很少被意識到。
毫無疑問,產地規則和註冊地規則便利稅收徵管,但卻以犧牲核心稅收原則爲代價—特別是牴觸稅收公平和經濟效率原則,並與財政自主性這一地方財政的核心相悖。
一般結論是:產地規則和註冊地規則應予拋棄,並以價值創造地規則取而代之。目前這方面的相關研究非常不充分,成爲實踐中長期“偏袒”便利稅收徵管的重要原因。
數字經濟的發展使問題變得更爲複雜棘手。顯著應稅存在的消失在較低程度上削弱了產地規則和註冊地規則的有效性,卻在很高程度上加劇了運用價值創造地規則的難度。這種不對稱衝擊使得轄區規則轉換變得更爲複雜棘手,進而招致“便利徵管”全面壓倒核心稅收原則的現狀更加難以改變,稅制(包括數字稅)扭曲因而變得更難消除。
近期的相關政策文件承諾把消費稅部分稅目的徵稅環節後移,這是政府層面推動產地規則轉換爲目的地規則的明確信號。假以時日並配合以相關措施,這種轉換將促成地方政府行爲的積極變化,包括從盲目投資轉向改善當地公共服務環境的變化。對消除本地供應商的競爭壓力而言,此舉同樣意義非凡;在異地供應商能夠訴諸遠程下載交易避稅的情況下,就是如此。
更重要的是,朝向價值創造地規則的全面轉換,將使現行稅制與核心稅收原則更加一致,扭曲程度將大大下降,稅制優化和稅收政策質量將取得重大進展。
重大進展還將體現爲增強財政自主性,以及消除政府間財政關係中的“分配扭曲”。產地規則和註冊地規則典型地屬於缺失自主權的安排,因爲價值創造地轄區無法就本地的“價值創造份額”行使稅收管轄權。
更一般地講,目的地和利潤貢獻地纔是地方政府可以自主控制的合理納稅地,即與財政自主權契合的納稅地。地方政府普遍渴望獲得充足的“可預見的可控收入”,而預見性和可控性主要與本地購買力和本地利潤貢獻相連。
長期以來,由於忽視“確立具有自主權的地方財政體制”的特殊重要性,地方政府的“可預見可控收入”嚴重不足,招致許多深遠負面後果,尤其是政府間財政關係始終難以超越零和遊戲。
財政體制的“分配扭曲”涵蓋三個層次:稅基歸屬、稅收收入分享以及轉移支付。收入分享和轉移支付的扭轉源於稅基歸屬的扭曲。誰有權對銷售徵稅、誰有權對哪部分利潤徵稅,涉及兩類主要的大型流動性稅基的稅基歸屬問題。
在實踐中,稅收權益合理歸誰—“你的還是我的”—的特殊重要性不應被忽視或低估。在牴觸核心稅收原則和財政自主性的意義上,由產地規則和註冊地規則界定的稅基歸屬是扭曲性的。可以合理推論,現行財政體制下的扭曲效應和隱形代價很高,無論縱向還是橫向的政府間財政資源分配。
當前的核心挑戰並存於認知和實踐層面。在認知層面上,我們必須儘快意識和理解爲何價值創造地徵稅規則是必需的,以及爲何產地規則和註冊地規則爲何是不合需要的,無論基於恪守核心稅收原則的信念,還是基於“建構以財政自主權爲基石的地方財政體制”的合理訴求。
在實踐層面上,着手爲全面轉換間接稅和企業所得稅徵稅規則做好準備,實爲當務之急。就增值稅和消費稅而言,焦點是在遠程下載交易模式下,確保採納目的地規則把稅基歸屬給客戶所在地轄區—或稱市場地轄區或買方轄區,並使相應稅收收入作爲買方轄區—而非現行的產地轄區—的屬地收入,由其與其他政府層級分享;在此基礎上,對與收入貢獻來源地轄區掛鉤的轉移支付體制進行全面調整,即從產地轄區—也可稱爲賣方轄區調整爲買方轄區。
相應的準備工作因遠程下轉交易而異。在B2C模式下,就消費稅而言,焦點應是建立旨在鎖定最終消費實際發生地的明確標準,通常應考慮履行地標準和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標準,前者適用交易雙方都在現場的立即可辨識情形,後者適用難以辨別因而需要合理推斷的情形,兩者即使在無應稅存在的情形下也能被有效運用。
爲免除個人有家庭消費者的稅收申報義務(很難實施),建立離岸供應商簡易登記制度至關緊要,以使其承擔向買方轄區報告消費者相關信息的合理義務。
在B2B模式下,就增值稅而言,焦點是識別和確定作爲商業用途的實際使用地,旨在促使稅負最終由消費者承擔,從而支持貫徹消費地徵稅規則。
以上討論遠未窮盡準備工作—包括複雜的轉移定價,但相關努力都指向一個共同的核心理念:目的地規則(消費地徵稅)不可被動搖或削弱,無論涉及多少個轄區。
就企業所得稅而言,最重要的準備工作莫過於開發適當且實用的利潤分配方法,以確保把合理的利潤份額分配給對其做出貢獻的轄區。業已被許多國家
廣泛使用的公式分配法可作爲候選者,以數據定價分配利潤更有前途。密切關注歐盟和經合組織正致力開發的新的分配方法,同樣至關緊要。無論如何,最終採納的分配方法必須能夠準確地反映數字經濟的關鍵特徵,並與特定轄區數據創造的利潤份額相稱。
轉換轄區規則還涉及政府間財政體制的適應性調整,以維持現行區際財政利益分配格局的大致穩定。調整還涉及稅務機構、人員和徵管資源的重新配置。所有這些付出都是必需的和值得的,因爲這意味着以較小代價換取稅制優化與財政體制優化的巨大收益。鑑於有效的地方治理是解決經濟社會問題的最前沿,地方財政是財政治理的中流砥柱,尤其如此。
所有的準備工作都依賴一個共同前提:把傳統的物理性存在作爲“顯著應稅存在”的稅制,轉換爲以遠程下轉交易模式下的“顯著經濟存在”作爲“顯著應稅存在”的稅制。沒有這一轉換,數字稅計劃無異於紙上談兵。
四、確保數字稅滿足技術中性
除了滿足公平納稅和價值創造地徵稅規則外,可行且適當的數字稅計劃亦需滿足技術中性,即避免對數字技術發展造成稅收抑制,強調控制減少數字技術投資、減弱數字技術應用動力以及降低生產率的潛在風險。
數字經濟廣泛的溢出效應也要求關注技術中性。與傳統經濟不同,數字經濟典型地屬於“規模收益遞增”的經濟,因爲高附加值活動—軟件設計、建築業和先進製造業等—需要大量有經驗的專門知識。在這類活動中,單個生產商或消費者選擇會對其他企業與消費者產生溢出效應,這意味着公司越大越紅火—推動數字平臺發展的網絡效應最爲明顯。
更一般地講,技術中性的重要性根植於數字技術和數字經濟本身。如果說數字經濟代表了人類的經濟未來,那麼,數字技術就代表了數字經濟的未來。
數字技術的本質是信息與通訊技術,與能源技術共同構成“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兩大支柱。決定人類命運和未來的技術,莫過於信息和能源技術,因爲信息和能量共同定義了“生命”或有機體。經濟和社會也是有機體,並且是人類個體置身其中安身立命的大型有機體。
中國的數字科技發展勢頭良好,數字稅計劃不應抑制或延緩其發展進程。這是“技術中性”的基本含義,無論數字技術知識的生產還是應用。
把技術中性區分爲數字技術知識的“生產中性”和“應用中性”很重要。有效的知識生產高度依賴分散性體制,這種體制鼓勵汪洋大海般的中小企業作爲知識生產的生力軍,拒斥少量大型企業壟斷知識生產。相應地,數字稅計劃應把重點放在數量相對較少的大型數字企業上,而對中小企業“網開一面”。
有效的知識應用體制恰好相反—集中化至關緊要。集中化意味着政府有必要發揮主導作用,以使技術知識能以更快速度、更大範圍和更低的成本廣泛傳播開來。數字科技巨頭並沒有與他人分享知識的動力,相反,壟斷、封鎖和阻止技術知識的擴散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但卻直接牴觸公共利益概念。以此言之,數字稅計劃針對大型數字企業也是必要的和適當的。
概而言之,滿足技術中性的最優數字稅計劃,本質上要求採納“平衡知識生產和知識傳播應用”的稅收政策。就知識生產而言,政府與私人部門共同投入、共擔風險和共享收益非常重要,因爲數字技術開發的前期投入巨大、週期較長、風險較高,並且具有廣泛的溢出效應(社會效益)。
在此視角下,最優數字稅應是分享性數字稅—結合抵免機制和最低稅率,一方面允許對前期投入給予適當的稅收抵免,另一方面設定通常不高於數字業務收入5%的最低稅率,並且只針對收入超過起徵點的企業徵稅。法國從2019年開始開徵對在線數字業務徵收3%的數字稅,適用全球收入超過7.5億歐元、在法國業務超過2500萬歐元的數字業務。這個起徵點非常高。其他國家大同小異。
技術中性概念提醒我們,數字稅計劃應倍加小心,精心權衡方方面面的利弊得失並滿足某些必備的前提條件,尤其是適應數字密集、輕資產和缺失傳統應稅存在的商業模式。
近年來,採納這類高度數字化模式的企業成爲全球投資熱點,使用電商平臺的家猛增即爲明證。從物質世界進入數字世界的全球趨勢還在繼續,並且看起來難以逆轉。新冠疫情加速了這一進步。應對氣候變化也是推手之一。作爲可再生能源的太陽能和風能不再需要化石能源那樣的燃料、儲罐、管道、軌道車輛或油輪。
然而,主要推手是信息技術及其應用。精心制定與實施的數字稅計劃必須適應經濟產出越來越“輕”的穩步趨勢,即源自有形物質(資本)和體力的經濟價值份額持續下降、源自信息和腦力的經濟價值份額持續增加提升的趨勢。
數字技術的非凡意義集中體現爲呈現、強化和加速這一趨勢。數字稅計劃必須滿足技術中性的原因也在這裡,它提醒我們:確保數字企業公平納稅和採納價值創造地規則是一回事,避免數字稅抑制技術知識生產與傳播應用是另一回事,三者之間保持某種適當平衡至關緊要。
五、數字稅計劃的國際層面
徵稅不僅涉及稅收原則和轄區規則的運用,也是國家主權和政府行動能力問題。全面的數字稅計劃因而必須迴應國際稅收層面的挑戰。考慮到中國是數字技術和數字經濟大國家,以及數字資源強大而快速的跨境流動性,尤其如此。
數字稅已經列入歐盟27國計劃,開徵數字稅的國家也越來越多。相比之下,中國已經滯後。
滯後可能招致被動和“吃虧”。境外數字企業已經通過遠程下載交易從中國取得大額銷售收入,但中國對其中的“低價值進口部分”尚未徵收增值稅,而這類銷售的規模越來越大。
自己不徵收、別國搶先徵收的結果,就是“稅收蛋糕”被別國拿走。鑑於目前國際上並無保證在個人消費地轄區徵收增值稅的框架,中國尤其需要設法應對,但實際上各國不同程度地出現了實施不一致的問題,使得應對變得困難和複雜化。
更全面的應對是積極參與國際性數字稅方案的研究和制定。最優方案是設計一種國際通行的數字稅作爲國際稅種,因爲這是在全球化經濟中確保“國家稅制”高度一致的唯一方法,並且對相關數字企業更易管控。目前尚無這樣的國際協議,但歐盟和經合組織已經在行動。中國及時跟進很重要。
及時跟進涉及許多關鍵方面和重大事項,但焦點應是確保國內外數字稅的協調一致,以及維護中國的正當稅收權益。
協調一致的必要性根植於整體最優的國際視野。目前多個國家正在制定自己的數字稅計劃,徵收數字稅的國家也越來越多,這就產生了全球稅收體系出現高度分化甚至分裂的風險。在全球化經濟中,這種分化與分裂是後果幾乎是災難性的。作爲大國,中國有必要就實現稅收統一的全球解決方案做出貢獻。
需要協調一致的事項包括:建立新的標準計量數字科技在環境、社會和治理目標方面創造的共享價值,包括相應指標、參數並擴展增長和長期價值概念;數字企業必須繳納與其經營規模相符的稅收以促進平等競爭;在數字企業開展業務的地方—而非爲納稅或避稅而註冊的地方—納稅;數字稅不是歧視性徵稅而是平衡徵稅,即平衡數字服務與非數字服務的稅收待遇以促進平等納稅;設立最低稅率。這些都是打造向數字企業徵稅的框架所必需的。
更一般地講,協調一致意味着建立包括“中國聲音”在內的共識,即關於適應數字經濟的新稅收體系的必要性和整體框架上形成的共識。協調性的迴應纔有助於推進事情的進展。
在這裡,焦點是解決納稅地問題,即擁有稅收管轄權的國家能夠自主控制的納稅地,這意味着應支持在數字業務發生地納稅和設立最低稅率。
納稅地問題直接觸及核心挑戰的第二個方面:維護本國的稅收權益。目前圍繞數字稅展開的國際博弈相當激烈,歐美之間尤其明顯,源於數字稅涉及重大的稅收權益分配問題。
在這裡,焦點是稅收管轄權在數字經濟背景下的重新調整,無論多邊或雙邊國際稅收協定的修訂,還是單獨開徵數字稅,並且涉及國際法的廣泛運用。目前中國擁有強大的國際法學者隊伍,但對相關國際法有確切瞭解者不多,以至國家利益受損的風險較高。
結語
作爲在數字經濟領域領先世界的大國,中國需要打造向數字企業徵稅的框架,以確保包括數字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都公平納稅。
這項全面的數字稅計劃比想象的更復雜、也更重要,需要在國內和國際稅收層面應對一系列核心挑戰,並吸收關於數字稅的全面觀點。
首要的是界定“中國數字稅”的實用性概念:對營業額、股市市值、終端用戶或商業客戶數達到規定值的數字經濟業務徵稅;一併滿足價值創造地徵稅規則和技術中性。技術中性關注知識生產端的創新投資、有效投資和生產率,將不會因爲數字稅而受抑制。
需要受到特別重視的是全面轉換轄區規則:把間接稅的產地規則轉換爲目的地規則,把註冊地規則轉換爲利潤貢獻地規則—通過採納適當的利潤分配法。爲此,意識到合意轄區規則是通向稅制優化和財政體制優化的橋樑很重要。
同等重要的還有理解“數字稅計劃”的實質:不是重新構造稅制,而是使稅收原則和價值創造地規則不斷適應數字經濟的現實,主要是伴隨遠程下載交易而來的缺失顯著應稅存在的現實。
這樣的數字稅計劃的緊迫與日俱增。考慮到中國的數字經濟已經佔整個經濟三分之一以上,尤其如此。行動越慢意味着代價越大,也意味着最終的調整程度越高。
本站研究局(微信公號:wyyjj163) 出品
本站研究局是本站新聞打造的財經專業智庫,整合本站財經原創多媒體矩陣,依託於上百位國內外頂尖經濟學家的智慧成果,針對經濟學熱點話題,進行理性、客觀的分析解讀,打造有態度的前沿財經智庫。歡迎來稿(投稿郵箱:cehuazu2016@163.com)。
移駕微信公號 看這裡看不到的內容
【精彩推薦】點擊進入本站研究局·中國版>>
【精彩推薦】點擊進入本站研究局·國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