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投資 享全額退稅
未分配盈餘做實質投資減稅要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企業以未分配盈餘做實質投資,可享全額退稅,但必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包括未分配盈餘次年起三年內完成投資、支出金額達100萬元、完成投資後一年內需申請更正退稅,才能將該筆投資金額列入退稅範圍。
近期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在工總白皮書建議我國廢除未分配盈餘稅,財政部則迴應,現行未分配盈餘做實質投資可享先繳後退方式,實質上已符合其訴求。
我國爲鼓勵企業迴流臺灣投資設廠擴大固定資本,自2019年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增列「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之稅基減除」條款,只要企業在2018年度後以「未分配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投入實質投資,而且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以上,在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即可列爲減除項目。
企業實質投資範圍包含企業興建或購置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包括企業蓋廠房、購買生產設備或專利技術等皆適用,可滿足多數公司提升經營效益及升級轉型需求。
不過,因投資時程關係,企業多半會是先繳稅再申請退稅。財政部表示,企業必須在完成投資後一年內向國稅局更正申報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稅情況才能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另外,企業在申請退稅時,必須檢附未分配盈餘做實質投資減稅的證明文件,像是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投資證明文件、原始憑證影本(如興建或購置契約書影本),還有進口設備報單、工程執照、成本明細表等任一種。
舉例而言,A公司2019~2021年度未分配盈餘皆爲100萬元,分別先課5萬元稅款。爲增加產能,A於2022年8月用近三年未分配盈餘購買450萬元機器設備並全額付清,即符合規定,可申請核退2019~2021年度全額未分配盈餘稅款共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