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新規定 適用要看仔細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已於今年1月9日公佈施行,由於該辦法未針對連結稅制下如何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有所規範財政部日前發佈函釋針對此部分給予明確規定以利金控或產控公司於今年辦理合並申報107年度未分盈餘稅時有所遵循。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函釋仍維持財政部過往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處理原則,採連結稅制各公司個別計算合併加總之原則,因此,連結稅制下虧損之公司仍無法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獲利之公司則應按各公司「個別本期稅後淨利比例計算歸屬各公司得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之限額

陳惠明舉例,如金控公司、子銀行、子保險及子證券分別本期稅後淨利(淨損)爲8億元、6億元、(2億元)及4億元,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爲2億元,則獲利之子銀行及子證券如進行符合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實質投資,可按各公司個別本期稅後淨利之比例,就合併申報當期未分配盈餘2億元,計算子銀行及子證券得扣除之實質投資上限,因金母公司個別本期稅後淨利應扣除合併申報各子公司個別本期稅後淨利(淨損);如爲負數以0計算,所以本例無須納入計算歸屬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