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抵稅 3年內實質投資金額要達百萬元

財政部。(圖/資料照)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產創條例修正案6月三讀通過,新增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鼓勵企業在臺投資。財政部今(3)日依據產創條例修正規定,預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預告期爲2個月,最快12月就會上路。

法規明定3大適用要件纔可適用,首先是自2018年未分配盈餘開始;其次是要運用3年內的未分配盈餘,以該盈餘從事實質投資;以及實質投資的支出金額達100萬元以上,符合上述條件就可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作業辦法。

產創條例是在6月通過,四大租稅優惠展延10年;以及增訂未分配盈餘若實質投資,免加徵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鼓勵企業投資。舉例來說,企業在國內投資後,若無分配股東情況,剩下的未分配盈餘須課5%營所稅,若企業將這部分的未分配盈餘用於實質投資,可列爲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

辦法規定,企業若以2018年以後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投資的支出金額超過100萬元,且在盈餘發生後的3年之內提出申請,就可以當作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抵稅,也就是說企業明年5月申報2018年的未分配盈餘時就可適用。

企業若以2018年以後的未分配盈餘做實質投資達百萬元,只要在該盈餘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請,可做爲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抵稅,企業最快在明年5月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也提醒,已經核釋未分配盈餘條款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可並用。如果企業將2018年轉投資收益依循資金專法匯回,可讓原本稅率從20%降到8%,若有實質投資甚至可到4%。

而公司匯回資金與境內所得如果用在投資擴廠後、若無分配股東情況,剩下的即爲未分配盈餘,必須課徵5%稅負,若企業將這部分的未分配盈餘又用在二次實質投資,可依照支出再抵減稅負。換言之,專法可讓企業匯回資金兩次投資各有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