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屋主曾上吊 房仲賣凶宅挨告判退150萬元
臺中市潭子區一名劉姓女子買屋託房仲買屋,簽約後才得知前一屋主曾在屋內上吊自殺,認爲房仲業者未事先告知這是一間「凶宅」,告上法院後,法院判決房仲業者應退還簽約金及仲介費。
▼劉女事後才知道前屋主曾上吊自殺,認爲自己遭詐欺告上法院。(圖/翻攝電影《鬼4忌》)
劉姓女子日前透過廖姓房仲業者買屋,看屋過程中曾詢問廖男是否發生過非自然事故,但他只回答,16年前曾有屋主因憂鬱症燒炭自殺,且強調是送醫後才身亡, 劉女便答應和仲介簽約。當時買屋契約的不動產說明書內「本建築改良物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的選項雖然勾選「是」,但劉女以爲是16年前燒炭那件事,因此付了簽約金新臺幣150萬和仲介費9萬7000元。
臺中地院判決書2日指出,劉女在問過街坊鄰居後得知這間屋子曾有屋主上吊自殺,是大家認定的「凶宅」,要求解約。法官審理後表示,房仲業者雖然沒有蓄意隱瞞曾發生自殺事件,但劉女在簽約前曾詢問是否爲「凶宅」,代表這將會影響購買的意願,因此判房仲業者應退還簽約金及仲介費,全案還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