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賣「漏水屋」挨告 硬扯66次地震造成要判賠23萬

湯女2018年底以590萬元買下張女在桃園市房屋,隔年1月間交屋遷入後,發現客廳、浴室等多處滲漏水,以修繕估價單提告求償,臺中簡易法庭判賠23萬多元,二審臺中地院以證據不足駁回,不得上訴。(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湯女2018年底以590萬元買下張女在桃園市房屋,張簽約保證沒漏水,但湯隔年1月間交屋遷入後,發現客廳、浴室等多處滲漏水,但張拒處理,湯以修繕估價單提告求償,臺中簡易法庭判賠23萬多元。張不服上訴並抗辯,漏水可能是交屋後的66次地震造成,其中還有3次震央在桃園,二審臺中地院以證據不足駁回,不得上訴。

湯在2018年11月經仲介,以590萬元買下張在桃園市的房屋,湯在簽約時保證房子不會漏水,並在房屋現況說明書的「建物現況是否有滲漏水」、「是否曾在最近一年內修復滲漏水」等欄位,勾選「否」;湯依約付款後,2019年1月20日辦交屋手續,同月27日遷入居住。

湯指控,她入住後發現,1樓客廳、2樓主臥天花板、2樓浴室內馬桶、2樓熱水器旁牆壁等多處水漬、壁癌均滲漏水,委託廠商檢查發現頂樓防水工程施工錯誤,才導致漏水。

湯同年2月寄存證信函告知賣方,張允諾修繕,但事後拒絕處理,湯請廠商估價修繕外牆及頂樓漏水費用共23萬1479元,提告求償。

張辯稱,交屋前並沒漏水,1樓客廳及2樓主臥是裝潢老舊吸收溼氣;2樓馬桶漏水是交屋後發生,2樓熱水器旁牆壁滲水修繕費僅需1000元。她並稱,湯所出具的估價單不僅修繕,還打掉屋頂翻新。

3名估價廠商出庭作證,均認定漏水,臺中簡易法庭認定與買方指控、現場照片相符,估價時間是遷入後1至2個月,依據經驗法則研判,漏水位置及情形都不是短時間發生的事,判張敗訴,賠償23萬1479元。

張不服上訴並抗辯,辦交屋手續時並無漏水,她收到買方存證信函後,即會同水電及房仲要去修繕,但不同意買方所提施工方法,並非拒絕處理。

張指稱,買賣房屋是中古屋,屋況難與新屋相比,依據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資料,臺灣自2019年1月21日至同年3月21日共發生66次地震,其中震央在桃園者有3次,分別在2019年1月22日、1月23日及2月3日,芮氏規模各爲2.3、3.1及3.0,不能排除漏水是地震造成,並聲請水電人員作證。

但水電人員出庭時證稱,不清楚漏水是否地震造成。臺中地院法官認爲,難以認定漏水是地震造成,且依經驗法則認定漏水並非短時間造成,在交屋前確有漏水瑕疵,原判並無不當,判決駁回。